生物、特別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地球表層。
地理環境這一概念是法國地理學傢E.雷克呂在1876年提出的,他把地理環境理解為圍繞人類的自然現象總體。人類的環境概念隨著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含義。在古代社會,人類隻生活在自然條件較優越的環境中,大洋和自然條件惡劣的大荒漠、高山、極地等是人類難以生存的地方。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人類的足跡遍及地表的各個地方,現代的航空航太技術,使人類活動超出瞭地球表層的範圍。因此必須區分人類環境和地理理環境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隨人類社會和技術的進步而能到達的范圍,其范圍和內涵不斷擴大;後者是指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環境,相當於地球表層的范圍。地理環境可分為自然環境(或自然地理環境)、經濟環境(或經濟地理環境)和社會文化環境。
自然環境是由巖石、地貌、土壤、水、氣候、生物等自然要素構成的自然綜合體。根據其所受人類社會的影響程度的差別,自然環境又可分為天然環境和人為環境。天然環境(原生自然環境)指那些隻受到人類間接或輕微影響的而原有的自然面貌未發生明顯變化的地方,如極地、高山、大荒漠、大沼澤、熱帶雨林、某些自然保護區以及人類活動較少的海域等。人為環境(次生自然環境)指那些受到人類直接影響和長期作用而使自然面貌發生重大變化的地方,如農業、工礦、城鎮等利用地。就放牧的草場和采育的林地來說,雖然它們仍能保留草原和森林的外貌,但其原有的條件和狀態已發生瞭較大的變化,也屬於人為環境。人為環境的成因及其形式主要決定於人類影響的方式和強度,而人為環境本身的演變和作用過程則仍然受制於自然規律。從這個意義來說,無論人為環境,還是天然環境都是屬於自然環境。
經濟環境是在自然環境的基礎上由人類社會形成的一種地理環境,它主要指自然條件和自然資源經人類開發利用後形成的地域生產綜合體的經濟結構,包括工業、農業、交通和城鄉居民點等各種生產力實體的地域配置條件和結構狀態。生產力實體具有二重性:從自然屬性方面來評價,這種地域特征屬於人為環境;從技術經濟角度來考察,這種地域組織則屬於經濟環境。
社會文化環境包括人口、社會、國傢、民族、語言、文化和民俗等方面的地域分佈特征和組織結構關系,而且涉及社會各種人群對周圍事物的心理感應和相應的社會行為。社會文化環境是人類社會本身所形成的一種地理環境。
上述3種環境各以某種特定的實體為中心,由具有一定地域關系的各種事物的條件和狀態所構成。這3種地理環境之間在地域上和結構上又是互相重疊、相互聯系的,從而構成統一的整體地理環境。人類是在地理環境中發展起來的,從中獲得生活所需的一切物質,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人類對地理環境的結構功能和演變過程施加愈來愈顯著的影響。(見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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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潘樹榮等編著:《自然地理學》,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