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於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這是世界各國政府共同討論當代環境問題、探討保護全球環境戰略的第一次國際會議。6月16日第21次全體會議通過瞭《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簡稱《人類環境宣言》),呼籲各國政府和人民為維護和改善人類環境,造福全體人民,造福後代而共同努力。

  為引導和鼓勵全世界人民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宣言》鄭重宣佈會議提出和總結的7個共同觀點,26項共同原則。

  《宣言》首先列舉瞭共同觀點:①人是環境的產物,也是環境的塑造者。由於當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人類已具有以空前的規模改變環境的能力。自然環境和人為環境對於人的福利和基本人權,都是必不可少的。②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關系到各國人民的福利和經濟發展,是人民的迫切願望,是各國政府應盡的責任。③人類總是要不斷地總結經驗,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前進。人類改變環境的能力,如妥善地加以運用,可為人民帶來福利;如運用不當,則對人民和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現在地球上許多地區出現日益加劇危害環境的跡象,在人為環境,特別是生活和工作環境中也已經出現瞭有害人體身心健康的重大缺陷。④在發展中國傢,多數的環境問題是發展遲緩引起的。因此,它們首先要致力於發展,同時也要顧到保護和改善環境。在工業發達國傢,環境問題一般是由工業和技術發展產生的。⑤人口的自然增長不斷引起環境問題,因此要采取適當的方針和措施,解決這些問題。⑥當今的歷史階段要求世界上人們在計劃行動時更加謹慎地顧到將給環境帶來的後果。為瞭在自然界獲得自由,人類必須運用知識,同自然取得協調,以便建設更良好的環境。為當代和子孫後代保護好環境已成為人類的迫切目標。這同和平、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目標完全一致。⑦為達到這個環境目標,要求每個公民、團體、機關、企業都負起責任,共同創造未來的世界環境。各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對大規模的環境政策和行動負有特別重大的責任。對於區域性和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由各國進行廣泛合作,由國際組織采取行動。

  在上述共同觀點的指導下,《宣言》提出26項共同原則,歸納起來,有以下8個方面:①人人都有在良好的環境裡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見環境權),同時也有為當今和後代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神聖職責。要支持各國人民進行反污染的正當鬥爭,要譴責種族隔離和歧視、殖民及其他形式的壓迫和外國統治的政策。要求全部銷毀核武器和其他一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使人類及其環境免遭這些武器的危害。②保護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包括空氣、水、土地和動植物,特別是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樣品以及瀕於滅絕的野生生物。保護大自然。保護海洋。對於可更新資源和不可更新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在規劃時要妥善安排,以防將來資源枯竭。有毒物質排入環境應以不超出環境自凈能力為限度。③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是人類謀求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改善生活素質的必要條件。一切國傢的環境政策都應增進發展中國傢現在和將來的發展潛能。鼓勵各國向發展中國傢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以補充這些國傢自己的努力。推進發展工作,要針對發展中國傢的情況和特殊需要,提供援助以保護和改善環境。④各國在從事發展設計時要統籌兼顧,務使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相互協調。在從事人類居住地和城市規劃設計時要避免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以謀求最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必須指定適當的國傢機關負責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素質。⑤因人口自然增長過快或人口過分集中而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區域,或因人口密度過低而妨礙發展的區域,有關政府應采取適當的人口政策。⑥一切國傢,特別是發展中國傢應倡導環境科學的研究和推廣,互相交流經驗和最新科學資料。鼓勵向發展中國傢提供不造成經濟負擔的環境技術。⑦依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具有按其環境政策開發其資源的主權權利,同時也負有義務,不致對其他國傢和地區的環境造成損害。對他國和他地造成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應規定出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法準則。⑧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國際問題,國傢不論大小,以平等地位本著合作精神,通過多邊和雙邊合作,對所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加以有效控制或消除,妥善顧及有關國傢的主權和利益。各國應確保各國際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有效和有力的協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