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釋人際間的社會交往活動規律的一組社會心理學理論,形成於20世紀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其共同的思想基礎是行為主義心理學提倡的強化原則、經濟學原理和對策論思想。特點是以獎賞和代價值為出發點考察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行為。它們具有相同的前提,即人在與他人的交往活動中固守的宗旨是以最小代價獲取最大獎賞。這些理論以討論兩人之間或雙方之間的社會交往活動為主。

  霍曼斯的理論 G.C..霍曼斯於1961年提出他的社會交換理論。認為人際間的交往活動具有社會性,當個體作出某種行為時,必會引起交往對方的相應的反應行為;對方的反應給個體帶來直接的獎賞或懲罰;交往活動實際上是一種直接的、隨即發生的交換活動,它或是帶來獎賞結果,或是帶來懲罰結果。對這種交換活動,霍曼斯從兩方面作瞭理論上的說明。一方面是用強化原則說明人在相互交往活動中遵守以下規則:如果個體同他人的交往活動給他帶來獎賞,那麼當類似的情景出現時,他會再現這種交往活動;如果他得到的獎賞越多,並且這種獎賞對他的價值越大,此交往活動被重復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他所得到的獎賞過多,使個體達到厭足狀態,則獎賞對他的價值相對減小,交往活動的可能性也減小。另一方面是說明人在與他人交往活動之後的心理體驗,這就是公平分配原理。他認為雙方在交往關系中,每人所得到的利益與他的投入之間遵循一定的比例,即利益越多,投入越高。交往中,個體若發現自己的利益與自己的投入之比與對方的這一比例大致相同,則認為實現瞭公平分配,個體在心理上是平衡的,類似的人際交往今後還有可能發生;若個體發現自己利益與投入之比低於對方,他會體驗到負的情緒,即抱怨,這使他中斷原來的交往關系;如果個體發現自己利益與投入之比高於他所應得的,則會體驗到某種程度的內疚感。所謂利益,就是個體所獲得的某種好處,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從人的活動結果中減去他所付出的代價便是所獲得的利益。所謂投入,是指個體在交往中所付出的生理或心理上的能量,也包括經驗、受教育程度等。

  霍曼斯理論的特點是概念表述比較明確,可操作性強。它是將強化原則和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結合起來的產物。他的理論沒有被系統地研究調查過,所以沒有明確的實驗證據,但其觀點對同時代的社會心理學傢是有啟發的,特別是在順從行為、競爭過程、社會影響等領域。

  蒂博和凱利的理論 J.W.蒂博和H.H.凱利的理論發表於1959年,主要涉及人的交往關系的形成過程和交往雙方的個人影響力的特點。他們認為,個體在社會環境中面對某種人和事物,一般有多種可行的行為選擇,這些行為構成他的行為集。本著以最小代價獲取最大利益的原則,個體在與他人交往時,會從自己的行為集中選擇和采取他認為適當的行為,這樣,雙方的互相交往成為行為的交換,隨後每人便得到這種交換的結果,這當中包含著代價也包含所得的獎賞。

  按照他們的觀點,兩人之間的每一種交往行為給雙方帶來的結果都可以用數量表示,其中獎賞是正值,代價是負值,這兩部分之和便是個體所得到的利益。因為每個人的行為集中包括多種行為選擇,交往關系中,雙方的行為集可以構成二者的行為矩陣,即每個人的每一種行為都有可能遇到對方的任何一種行為反應。根據這個行為矩陣可以推測出在特定交往關系中某一方采取任何一種行為時所付出的代價和所獲得的利益。

  行為矩陣從科學研究和行為控制的角度為人們提供瞭一條概括人的交往行為及其結果的途徑。但在交往關系中,雙方都隻知道自己的行為集,不確切瞭解對方的行為集。所以個體不能在行動前準確判斷自己的哪種行為與對方的哪種反應互相交換是最恰當的,個體隻能根據個人的需要和當時的情景推測對方的可能行為,並為自己作出相應的選擇。

  個體對交往活動所得結果的評價決定著交往關系的性質。評價依賴於個體內部的標準,主要取決於個體的已往經驗、對關系的期待等因素。標準分為兩類:①水平比較,簡稱CL。個體概括自己同他人所建立的各種交往關系,對這些關系所得的結果作加權平均,所得的值便是CL。如果當前結果高於CL,個體的體驗是愉快的。②選擇性水平比較,簡稱CLalt。它是個體考察自己的行為集和判斷對方的行為集,通過比較而推測出在當前交往關系中有可能得到最好的結果,並以此為評判結果的參考點。這兩個比較標準隱含於個體認識活動內部,有明顯的個體差異。個體對交往關系的滿意程度便基於他將當前交往活動所得到的結果與自己內部的CL和 CLalt標準加以比較。有以下幾種情況:當所得結果優於 CL 和CLalt時,交往關系是滿意型,對個體來說是穩定的,他願保持下去;當所得結果優於CL但劣於CLalt時,交往關系是愉快型,個體會從中獲得樂趣,但因為還可能有比當前更好的結果,所以目前的關系狀態不十分穩定。滿意型和愉快型交往關系對個體都有吸引力。當所得結果劣於CL,高於 CLalt時,意味著當前關系並不令人滿意(CL),但在所有可能選擇的情況中,此結果還是最好的(CLalt),個體對此關系是依賴的,因此它也比較穩定;如果所得結果劣於CL和CLalt時,這意味著當前關系對個體毫無吸引力,此關系沒有保留的價值。

  蒂博和凱利討論的另一個問題是交往雙方的個人影響力的特點。在交往關系中,個人影響力是個人控制對方在交往活動中得到獎賞或付出代價的能力。在交往關系中,個人的行為既是對方關系的反應,也是對對方行為的刺激,同時也可作為對方行為的結果。所以,一個比較穩定的交往關系中,交往的雙方彼此是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的。蒂博和凱利認為個人的影響力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後果控制,即一方通過改變自己的行為控制對方從此關系中所得的結果;另一種是行為控制,即通過改變自己的行為使對方做出與之相應的行為改變。個人之所以與他人建立交往關系是出於自己內部的某種願望或需要,所以雙方彼此都對對方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如何操縱自己一方的影響力作用於對方,取決於情景因素、自己的動機狀態以及人格品質。蒂博和凱利認為上述兩種影響力在有些情況下可以互相轉化。

  蒂博和凱利將其對人際交往過程的方法,用於研究合作與競爭條件下的人際相互作用情景和探討小群體等問題,從實驗研究上獲得一些支持的證據。

  阿達姆斯的觀點 J.S.阿達姆斯於1965年提出關於人際交往過程的理論。他這方面的工作有兩個主要部分:一部分說明人際交往過程中,在權力不平衡(一方是主導,另一方被動)情況下,人際相互作用的特點;另一部分是較有影響的公平理論,它在學術界引起過很大反響,在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中也受到人們的註意。

  公平理論的基本思想同霍曼斯的公平分配原理十分相近,也是認為人潛在地認為自己的活動所得到的利益與自己所付出的投入應達到一定比例。阿達姆斯理論的特點是認為人的這種傾向不僅限於人際交往中,在人所從事的各種社會活動中都有表現。他把人的社會活動看作是以自己的潛能同社會做交換的過程,社會既包含物質環境,也包含社會關系。這個交換過程以個人期待公平結果為前提。

  阿達姆斯指出,期待公平是個人內部願望,對它的標準個人有自己的尺度,它不僅與個人願望、能力等因素有關,也與活動的有關情景特別是情景中其他人的狀態有關。他人的情況常是個人確定公平標準的依據之一。當人發現自己付出的過多,獲得的過少,或者獲得的太多,付出的太少,都會體驗到心理上的緊張。阿達姆斯根據L.費斯廷格的認知失調理論對人在這種情況下的行為作瞭預測,提出有以下幾種可能的行為:①改變自己的付出量;②施影響於活動過程中的其他人,以改變他人的付出或獲得;③選擇不同的人做比較;④歪曲對自己付出和獲得的認識,或歪曲對情景中被比較者的付出和獲得的認識;⑤離開當前的情景。這些方法當中的任何一種可使個體體驗到的由於偏離公平產生的緊張有所緩和。

  阿達姆斯的公平理論提出之後,其他研究者的研究結果表明:在利益不足(獲取過少或付出過多)的情況下,人們會采取直接的行動提高自己的利益;在利益過多(獲取過多或付出過少)的情況下,人們也會采取一些行動作為某種程度的補償,但不會退出多得的利益,多數情況是在有關的活動中更加努力,使自己的付出與所得相適應。

  E.H.沃爾斯特和E.波謝德等人在20世紀70年代的研究對公平理論有所發展。他們主要研究如果交往中的一方由於自己的某種言行傷害瞭對方而使交往關系處於不公平狀態,那麼他如何體驗這種不平等以及會采取哪些進一步的行動。沃爾斯特和波謝德認為從公平理論的角度分析,個人會從對別人的傷害中體驗到緊張,這種緊張可被看作是一種內疚感,導致他試圖恢復交往關系的平衡。在這種願望支配下,他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①使自己的行為和受害者的遭遇合理化,從而恢復心理上的平衡;②個人給受害的一方某種補償,為他提供某種好處或幫助以消除內疚感,恢復交往關系的公平狀態。實驗研究結果表明,這兩種行為方式經常發生於不公平的交往活動中。采取補償行為的人往往向對方提供適當利益,而不願提供過高的補償。從理論上講,由於交往的不公平關系引起的內疚感會使個人產生兩種苦惱,從而促使他對受害者采取補償行為。這兩種苦惱是報復苦惱和自我概念苦惱。前者是指個人害怕受害者或他人對自己傷害他人的行為實施懲罰;後者是指個人體會到自己的損人行為與自己所信奉的價值觀不一致,從而破壞瞭正面的自我概念。

  由於沃爾斯特和波謝德等人將其研究結果用於解釋利他行為過程,從而在公平理論與現實社會心理學問題之間建立瞭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