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國心理學傢A.比奈首創的一種測量人類智力的標準工具。1904年,法國為對低能兒童進行特殊教育,提出要將真正智力落後的兒童從一般學校學生中甄別出來。為解決這一問題,比奈受巴黎教育局的委託,與T.西蒙醫生合作制定瞭智力的測量方法,1905年出版瞭第一個比奈-西蒙量表。它是一種個別測驗式的量表,包括30個測量一般智力的項目,其中既有對較低級的感知覺方面的測量,也有對較高級的判斷、推理、理解等方面的測量。比奈認為後者是智力的主要成分。量表中的全部測驗專案均按其其難度遞增排列。每個項目的難度是根據測試樣組的結果確定的,樣組由50名被試組成,包括3~11歲的正常兒童、一些智力落後的兒童以及成人。某個項目通過的人數百分率越大,難度越小。在最初的量表裡,測驗的項目尚未按難度分成各年齡組的測題,因此還不是一種年齡量表。但通過大規模試用,可以基本確定某一年齡的正常兒童能做多少,3歲兒童一般能做到第9題,5歲兒童一般能做到第14題等。該量表也能區分不同程度的低能。

  第二個比奈-西蒙量表發表於1908年,它在前一個量表的基礎上增加並修改瞭測驗的項目,更重要的是將全部項目按年齡水平分組,因而成為第一個年齡量表。這次修訂工作是建立在對大約300個3~13歲正常兒童的測驗成績基礎上的。例如,將大多數3歲兒童通過的項目安排在3歲水平上,把大多數4歲兒童通過的項目放在4歲水平上,如此,直至13歲水平。一個兒童的測驗結果可用與其成績相等的正常兒童的年齡表示,這個年齡比奈稱為智力水平,在後來的比奈式量表中又用智力年齡(智齡)代替智力水平這一術語。用智齡(MA)表示智力測驗成績,其意義較易為人們所理解。比如,一個8歲的兒童在智力測驗上隻得到6歲的智齡,這就說明他的智力比正常8歲兒童的落後,隻相當於一般6歲兒童的。智力測量由於引進瞭智齡這個數量化的標尺而很快得到推廣。

  1911年,比奈-西蒙量表再次獲得修訂。這次修訂沒有根本性的變動,隻對少數項目進行瞭內容的修改和位置的調整,並將量表延伸到成人階段。

  由於比奈-西蒙量表引起瞭全世界心理學傢的廣泛註意,因而很快被譯成多種文字,不少人還進行瞭修訂。其中以美國斯坦福大學L.M.特曼主持修訂的斯坦福-比奈智力量表(簡稱SB)最為著名。它的第一個修訂本1916年問世,這個修訂本把比奈-西蒙量表從54項增加為90項,並對許多項目進行瞭修改,重新調整瞭年齡水平。該量表根據美國近1000個兒童和400個成人組成的樣組的結果重新加以標準化,不但對每個測題的實施程序及評分方法作出瞭詳細的說明和規定,更重要的是第一次將智商(IQ)概念運用到智力測驗中,使智力分數能在不同年齡間比較,從而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瞭比奈以智齡評定智力的方法。

  斯坦福-比奈智力量表的第二個修訂本發表於1937年,其中有兩套等值的測驗,即L型和M型。它們各包含129個項目,內容涉及各種智力活動,尤為突出的是類比、對比、理解、詞匯、異同、圖畫或語言填充、提出謬誤、描畫圖樣以及記憶有意義材料和數字等。整個量表是在一個經過周密抽樣的美國人口的樣組基礎上重新標準化的。被試達3184人,其中1.5~5.5歲每半歲100人,6~14歲每歲200人,15~18歲每歲100人。每個年齡組男女人數相等。測題最後按難度分組安排在2~14歲的16個年齡組(其中2~5歲為半歲間隔)和4個成人組(普通成人──AA,優秀成人Ⅰ、Ⅱ、Ⅲ──SAⅠSAⅡSAⅢ)中。

  斯坦福-比奈智力量表的第3次修訂本發表於1960年,它是從1937年的兩個平行型中選取最佳測題而組成的,稱為L-M型。這項工作以1950~1954年間4498名2.5~18歲的被試測驗L型或M型中所得到的資料為依據。在L-M型中沒有增加新的內容,隻是去掉瞭一些陳舊的測題,重新調整瞭一些測題的位置。另外,由於取消瞭替代的平行測驗,L-M型的每一年齡組除瞭各安排6個測題(普通成人組例外為8題)外,又附加瞭一個替代測題,以備必要時使用。1960年的量表沒有涉及量表常模的重新標準化,因而L-M型的智齡和智商分數仍然利用1937年的量表常模樣組。該量表的另一個大的改變是智商的計算方法,它以離差智商代替瞭以前的比率智商。斯坦福-比奈智力量表的離差智商分數是以均數為100、標準差為16計算的。為瞭測驗者使用方便,S.K.潘諾制作瞭一個“修訂IQ表”,從此表的頂行可找到被試測驗所得到的智齡分數,從邊行可找到其實際年齡,而二者的交叉處便是被試的智商分數。

  L-M型量表後來又根據一個更有代表性的新樣組(約2100人)重新制訂瞭新常模。這個常模──“1972年修訂IQ表”公佈在1973年出版的斯坦福-比奈第3次修訂本手冊上。作者認為新的常模比1937年的常模更能反映時代文化發展的影響,它比1937年常模普遍有所提高,特別是學齡期的智商平均提高10點左右。

  斯坦福-比奈智力量表幾經修訂,最後的形式就是1960L-M型。它仍然是屬於比奈式的測量“一般智力”的年齡量表。其測驗以個別方式進行,通常幼兒不超過30~40分鐘,成人被試不多於90分鐘。測驗程序是以稍低於被試實際年齡組開始,如果在這組內有任何一項目未通過則降到低一級的年齡組繼續進行,直至某組全部項目都通過,這一年齡組就作為該被試智齡分數的“基礎年齡”;然後再依次實施較大的各年齡組,直至某組的項目全部失敗為止,此年齡組作為該被試的“上限年齡”。被試的智力年齡總分就是基礎年齡加上分散於各年齡組的所有通過項目的分數。斯坦福-比奈智力量表各項目的計分是以月為單位表示的,在Ⅱ到V的半歲組中,每組6個項目,每項相當於1個月,而Ⅵ到ⅩⅣ的1歲組中,每項相當於2個月。成人各組是通過權衡項目的難度定分的,AA組8項,每項2個月;SAⅠ組每項4個月;SAⅡ組每項5個月;SAⅢ組每項6個月。這樣,從理論上計算這個量表的最高智齡應為22歲又10個月,而實際上它並不符合一般22歲人的平均成績。按照1972常模;一般實際年齡22歲的人智齡為16歲又8個月(16~8)。因此,任何超過18歲的成人,在此量表上智齡得16~8,其智商便都是100。由此可見,實齡超過瞭13歲智齡就不再具有低年齡階段的那種意義,因為從這個年齡起在此量表上所得的智齡已逐漸落後於實際年齡。

  中國心理學傢陸志韋曾兩次主持修訂比奈-西蒙量表。1924年公佈的《訂正比奈-西蒙智力測驗說明書》因僅適用於江浙一帶兒童,故於1936年又進行瞭第二次修訂,使之也可適用於北方兒童。陸志韋的修訂本的測驗內容是以特曼的1916年修訂本為藍本,共包括54個項目,其中某些項目以不同要求應用於幾個年齡組,故可按75項使用。項目性質大約可分為語言文字、數目、解圖和機巧等4類。3~11歲間的每年齡組有6個項目,每項代表2個月;12和13歲兩個年齡組各為3項,每項代表4個月;14、15歲合為1組共6項,每項代表4個月;16、17、18歲合為1組共9項,每項代表4個月。其計分方法有兩種,可按積分計算,也可按智齡分數計算,然後按智商公式算出智商分數。陸志韋自稱,該測驗用於6~14歲兒童較為可靠,6歲以下或14歲以上兒童雖也能采用,但不及上述年齡范圍準確。

  中國的比奈-西蒙量表第3次修訂本由吳天敏主持,稱《中國比奈測驗》。它可用於2~18歲的被試(每歲3個試題,共51題),最佳適用年齡是小學至初中階段。評定成績的方法采取離差智商。另有一個由8個試題組成的《中國比奈測驗簡編》,用起來較為方便省時。

  

參考書目

 陸志韋、吳天敏著:《第二次訂正比奈-西蒙智力測驗說明書》,商務印書館,上海,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