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人及其他對案件查緝工作有意義的客體進行寫實記載的各種辦法的總稱。可以為偵查犯罪提供線索資料。近代刑事登記根據登記客體的不同,分為罪犯登記、指紋登記、外貌登記、作案手段登記,以及失蹤人登記,無名屍體登記,被盜竊、被搶劫財物登記,等等。其中主要的是罪犯指紋登記。

  歷史發展 古代在犯人身上烙印或文面(金印),實際上是一種最野蠻、最原始的刑事登記。刑事登記真正形成一種制度,可以以進行編目分類的,一般公認為巴黎警察廳的A.貝蒂永(1853~1914)所開創。1879年貝蒂永提出對囚犯進行人體測量,然後進行編目分類,歸檔儲存。測量的項目包括:兩臂張開長度,坐姿的軀幹高度,頭的長度和寬度,右耳的長度和寬度,以及左腳、左中指、左小指、左下臂的長度。貝蒂永提出“人體測量法”後,許多國傢相繼仿效。但是,由於犯罪問題日益嚴重,慣犯大量增加,根據人體測量的數據進行個人識別出現瞭差錯,人們逐漸重視對指紋的研究。

  指紋登記 1880年英國學者F.戈爾頓(1822~1911)研究設計瞭一種按指紋形態分類、列出公式的科學方法,經15年後得到英國政府批準正式使用。此後,人體測量法逐漸被指紋登記法所代替。德、法等國相繼采用。

  中國自1909年起在上海、北京、天津等地開始采用。當時沒有統一的指紋分析法,各地多引進亨利式或漢堡式指紋分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於1956年根據中國人的指紋出現率制定“刑事登記十指指紋分析法”,建立瞭統一的罪犯指紋登記制度。

  中國現行的十指指紋分析法,分為初步分析和二步分析。初步分析的結果以分數的形式寫出初步分析公式。二步分析公式,系作為初步分析的補充,借以擴大編號的體系。

  罪犯的指紋登記,除十指指紋登記制度外,有的國傢還實行五指指紋登記制度和單指指紋登記制度。中國指紋登記的對象,限於某些被逮捕、拘留的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罪犯指紋登記卡片,由公安機關統一管理。

  罪犯體貌特征登記 通常適用於某些慣犯。一般利用罪犯的照片進行登記,也可以利用描述的外貌特征進行登記。

  無名屍體登記 目的在於為以後提供辨認資料,查明死者身份。無名屍體卡片上登記的主要內容是:發現屍體的時間、地點和有關情況,死者性別,判斷的年齡,突出的體貌特征,特別記號,著裝特征,隨身攜帶的物品,判斷的死亡時間以及屍表檢查所見的其他情況。登記卡片上必須捺印屍體的十指指紋。如果對屍體進行解剖檢驗,應簡要記載解剖所見。

  失蹤人登記 目的在於查明失蹤人的下落和案情的性質。失蹤人卡片上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失蹤人的基本情況、住址、失蹤的時間,失蹤人的體貌特征、特別記號、嗜好、主要社會關系以及失蹤前的行動和表現,還應在卡片上粘貼失蹤人的最近半身脫帽照片。

  被盜竊物品和無主贓物登記 指對被偷竊、被搶劫的貴重物品以及從罪犯處搜獲的無主贓物進行登記。這一登記有助於開展查緝工作和將失物歸還原主。登記項目包括物品名稱、數量,被盜或搜獲的時間、地點及失主姓名等。對登記物品的特征應詳加記載。

  各種刑事登記,都建立卡片檔案,按照一定的順序排列儲存,以保證迅速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