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能夠成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並能為人所支配的一切物質資料。與物理學上物的概念不同,法律上物的概念包括:①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取決於一定的社會生產方式和統治階級的意志。例如人是權利主體,不是權利客體,但在奴隸社會,奴隸即是客體,是物(見奴隸制法。②必須能由人類控制和支配,即能由人類生產、利用、佔有、交易的財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物的範圍不斷擴大,凡人類能夠掌握的自然力資源,或人類創造的電力、熱力等無形財富,都是物;而人類還不能支配的日、月、星辰等就還不是是法律意義上的物。從不同的角度,物可以劃分為:

  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指社會生產中的物,包括勞動資料(以生產工具為主)和勞動對象(由自然物及原料組成)。生活資料指用來滿足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消費品。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其法律地位往往不同。

  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流通物 依法不得參與民事流轉的物是禁止流通物,如中國法律規定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為禁止流通物。在民事流轉中依法受限制的物是限制流通物。例如,在中國,國營企業、國傢機關、國傢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主要固定資產,非經有關主管機關決定,不得擅自轉讓和抵償債務;國傢對重要農副產品實行統購統銷制度,在完成征購任務以前,不得進入集市貿易;金、銀、外幣雖允許個人所有,但禁止私相流通,如需變賣,應向指定的銀行按法定牌價兌換;國傢對武器、彈藥、爆炸物、劇毒物等危險品,依行政程序調撥使用,或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購買,禁止私相流通。流通物指參加民事流轉依法不受限制的物。

  特定物與種類物 種類物是民事主體以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即某些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它可以度量衡進行計算,可用同種類的物相代替,是不特定的物。特定物是民事主體依獨特的特征確定的物和民事主體加以特定化的物,如某一特定畫傢的某一張特定的畫,某一特定人的某一件特定用品。在債的關系中,種類物滅失時,債務人不能免除交付標的物;特定物滅失時,因交付原物已不可能,則可免除交付原物,進行損害賠償。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經分割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或降低其價值的物,如一定數量的糧食。不可分物指分割即不符合其經濟用途或降低其價值的物,如一頭牛、一間房。這種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共有人分割可分物時將實物按份分割,共有人分割不可分物時則作價分割,有人得物,有人獲得金錢補償,或出賣該物而分其價金。

  動產與不動產 通常認為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等不能移動或移動會損失經濟價值的物為不動產。能移動的物,即不動產以外的物為動產。對不動產設定權利(如抵押權)或轉移所有權(如買賣)時,必須履行法定手續,如登記、轉移契據或取得證明;而動產設立權利或轉移所有權,除車輛、船舶等少數例外,一般無須履行上述手續。

  主物與從物 同屬於一人所有的兩個獨立存在之物經常合並使用,其中起主要效用的為主物,起輔助作用的為從物。如鎖為主物、鑰匙為從物。區分主物與從物的法律意義在於:法律與合同無相反規定、交易上又無特別習慣時,從物應隨主物一起轉移。

  原物與孳息 原物是產生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所生的收益。根據孳息性質的不同分為天然孳息(如依一些國傢法律規定的母畜所生的幼畜)與法定孳息(如借貸的利息)。區分原物與孳息的法律意義在於:除法定或約定外,孳息的所有權通常隨原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的轉移而轉移。

  有體物、無體物與特殊形式的物 有體物指占有一定空間的物。無體物在傳統概念中指權利,如用益物權、地役權、債權等。隨著科學的發展,凡可以生產、占有、買賣、使用的財富,如電力、信息等,也包括在無體物之中。貨幣、有價證券為特殊形式的物,貨幣是最有代表性的、具有特殊作用的種類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通常作為支付和補償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