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未受他人委託、又無法律上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實行為。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管理人的行為並不是目的在於通過無因管理建立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不是法律行為;而是根據必要而為的事實行為。例如為牧場管理一群迷失的牲畜,代鄰人修理其旅行期間即將倒塌的房屋等。基於法律規定,上述行為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發生瞭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雙方產生類似於委任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無因管理是管理人的單方行行為,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並無委任合同,因此,有的國傢,如日本又把無因管理稱作“無委托的事務管理”。在羅馬法以及當代某些國傢的民法,如法國等國民法中,則把無因管理視為“準契約”的法律關系。

  無因管理的特征 ①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②必須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這是無因管理這一法律關系的本質。如果為求得管理人個人利益而進行管理,則不僅不能構成無因管理,甚或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正是由於管理人有維護他人利益的意思,管理行為有利於他人,故管理人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所受的損失,均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從而成為債權人。③必須是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又與法定代理和委任合同都不相同。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如經本人事後追認,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適用關於委任合同的規定。此外,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經過協商同意,成立委任關系。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管理人的義務包括:①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之前,管理人對於他人的事務固然沒有管理義務;但一經開始管理,則管理人在本人、其繼承人或代理人接管以前負有繼續管理的義務。②尊重本人意思和維護本人利益的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情況及時報告本人,並按本人意思辦理。③權益轉移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財產及其他權益均應轉移給本人。本人的義務包括:①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②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③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