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徵

  唐初重臣。字玄成。鉅鹿(今屬河北)人。早年值隋末戰亂,曾投瓦崗起義軍。後入唐充太子建成掌管圖籍的洗馬官。太宗即位,先充諫議大夫,繼任中央行政長官之一的侍中。貞觀十七年病卒於任。魏徵以性格剛直、才識超卓、敢於犯顏直諫著稱。作作為太宗的重要輔佐,他曾懇切要求太宗使他充當對治理國傢有用的“良臣”,而不要使他成為對皇帝一人盡職的“忠臣”。每進切諫,雖極端激怒太宗,而他神色自若,不稍動搖,使太宗也為之折服。為瞭維護和鞏固李唐王朝的封建統治,曾先後陳諫200多事,勸戒太宗以歷史的教訓為鑒,勵精圖治,任賢納諫,本著“仁義”行事,無不受到采納。貞觀十三年(639)所上《十漸不克終疏》,在當時和後世都有重要影響。

  在法律思想上,遵循封建儒傢正統,強調“明德慎罰”,“惟刑之恤”。認為治理國傢的根本在於德、禮、誠、信:一個明哲的君主,為瞭移風易俗,不能靠嚴刑峻法,而在於行仁由義;光憑法律來規范天下人的行為是辦不到的。“仁義,理之本也;刑罰,理之末也”。他把治理國傢之需要有刑罰,比作駕車的人之需要有馬鞭,馬匹盡力跑時,馬鞭便沒有用處;如果人們的行為都合乎仁義,那麼刑罰也就沒有用瞭。但法律或刑罰畢竟是不可少的,他認為法律是國傢的權衡,時代的準繩,一定要使它起到“定輕重”、“正曲直”的作用。要做到這一點,關鍵在於執法時“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於法”,而決不可“申屈在乎好惡,輕重由乎喜怒”,否則便不可能求得“人和訟息”。這一點對君主來說尤其重要。所以在進諫時,他總是特別要求太宗率先嚴格遵守法制以督責臣下。在聽訟理獄方面,他特別強調“必本所犯之事以為主”,做到“求實”,而不“飾實”,嚴防獄吏舞文弄法,離開事實去嚴訊旁求,造成冤濫。他自己每奉詔參與尚書省評理疑難案件,都按照這些思想,著眼於大體,公平執法,依情理處斷,做到“人人悅服”。魏徵所著有《隋書》的《序論》和梁、陳、齊各書的《總論》,另有《次禮記》20卷,和虞世南、褚亮等合編的《群書治要》(一名《群書理要》)50卷。他的重要言論大都收錄在唐時王方慶所編《魏鄭公諫錄》和吳兢所編《貞觀政要》兩書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