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統治階級對犯罪者使用的五種刑罰手段的總稱。有關五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尚書·舜典》:“流宥五刑”。“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又《大禹謨》:“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皋陶謨》還記載,有一次皋陶問禹:“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吾言底可行乎?”禹說:“女言致可績行”(《史記·夏本紀》)。五刑的具體名稱,見於《尚書·呂刑》的為:墨、劓、剕、宮、大辟(見死);見於《周禮·秋官·司刑》的為墨、劓、宮、刖、殺。

  五刑起源於何時,眾說不一。從文獻記載和考古發掘來看,中國從夏代開始進入階級社會,建立起奴隸主專政的國傢,就開始有瞭刑罰。漢應劭《風俗通》說:“夏禹始作肉刑。”《國語·魯語上》說:“昔禹致群神於會稽之山,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說明禹已開始用刑罰手段,懲罰遲到的防風氏。《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漢書·刑法志》也說:“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夏代刑罰的具體情況已不可考。商代的刑罰則略詳於夏代,墨、劓、剕、宮、大辟等在古文獻和甲骨文中都有記載。西周的刑罰制度,據《周禮·秋官》說:司刑之職“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這是周初的情況。到穆王時期,由於階級鬥爭尖銳,統治階級內部矛盾也進一步激化,於是命甫侯“作修刑辟”,定:“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這次修訂比原來增加瞭500條,但五刑制度未變。從文獻資料看,西周已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宮、大辟五種刑罰。

《唐律疏議》中“五刑”一節

  西漢初,封建統治者為瞭發展生產、增加勞動力以及緩和階級矛盾,從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出發,曾宣佈廢除肉刑,以笞、杖來代替。雖然終漢之世,肉刑並未真正廢除,但是,夏、商、周以來的傳統五刑制度,已開始發生變化。封建地主階級從他們的統治經驗中認識到,即使犯罪者受到懲罰,又使其保持勞動能力,比單純地切斷肢體、割裂肌膚更為有利。所以自漢代以後,歷魏、晉、南北朝,不斷有關於除、復肉刑之議,並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至北齊,已確定鞭、杖、耐(後為徒刑)、流、死為五刑。到封建制高度發展的隋、唐時期,商周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制度,終於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這是中國古代刑制史上的一個重大變化。這一變化標志著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的階段。新的五刑制度直至明、清沿用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