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哲學傢,新實在論的主要代表。1896、1897和1898年先後獲哈佛大學文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曾在拉德克利夫、哈佛和加利福尼亞大學短期任教。1907~1920年任教於哥倫比亞大學,1920~1941年任該校詹森哲學講座教授。1928年他曾作為卡內基金會的訪問教授在日本、捷克斯洛伐克和義大利等國講學。1934年任美國哲學協會東部分會主席。主要論著有:《關於真理和錯誤的實在論理論》(1912)、《認識方法,或哲學的方法》(1925)、《事物的方法;關於於知識、自然和價值的哲學》(1940)、《美國實在論的歷史》(1947)等。

  蒙塔古認為認識對象不依賴於認識的主體而獨立存在,但又反對回答認識主體和認識對象的本性究竟是什麼。他的另一基本觀點是,事物的本質或共相和個別事物同樣具有實在性,也是獨立存在的。他自己承認,這種觀點是“柏拉圖主義式的”實在論。

  蒙塔古還否定認識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或摹寫,認為人們對於對象的認識是對象直接呈現於人的意識之中。他稱這種主張為“直接呈現的實在論”。他不贊同另一些新實在論者把認識看作是有機體對客體作出的“反應”、“行為”的觀點,主張認識是所謂腦的狀態的“自我超越的蘊涵的關系”。他也不贊同那種把錯誤、虛幻認識的對象看作是客觀存在的觀點,認為這類認識的對象隻是“潛在的”,造成錯誤、虛幻認識的原因在於“個人的誤差”,即在於主觀判斷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