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邏輯的方法之一。歸納是從個別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的結論,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繫是或然性的;演繹是從一般性的前提推出個別性的結論,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繫是必然性的。在科學研究中,歸納是對經驗事實的概括,演繹則是對一般性原理的應用,公理方法(見公理化和形式化)是它的典型方法。辯證邏輯從人的完整的認識過程出發,把認識看作是在實踐基礎上從個別到一般、又從一般到個別的辯證統一的過程,並正確把握歸納與演繹的辯證關係,從而把兩者的統一作為辯證邏輯的一種基本方法。

  歸納與演繹通常被看作各自獨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這兩種方法在各自所運用的范圍內是有效的(見歸納邏輯、演繹邏輯)。但無論是歸納還是演繹都有其不足之處,這是由歸納與演繹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歸納如果拋開一般性原理的指導,它就會在經驗事實面前失去明確的目的和方向,不知如何進行概括;由歸納所得到的結論如果不由演繹來加以補充,就不能揭示事物的內在聯系和本質。同樣,演繹如果拋開瞭歸納,則無從獲取它所由以出發的前提;由演繹得到的結論也需要回到實踐中去檢驗,即通過歸納的經驗事實證明演繹結論的真理性。

  在哲學和邏輯史上,曾出現過把歸納與演繹互相割裂和對立甚至互相否定的傾向。一些經驗論哲學傢如F.培根、J.S.密爾等人重歸納而輕演繹;相反,另一些唯理論哲學傢如R.笛卡爾、B.斯賓諾莎等人則重演繹而輕歸納。全歸納派和全演繹派則把歸納和演繹完全對立起來,前者隻講歸納而不講演繹,後者隻講演繹而不講歸納。這兩種傾向的錯誤就在於割裂瞭人的完整的認識過程。G.W.F.黑格爾雖然要求從內容上考察歸納與演繹,並聯系人的認識發展過程對推理進行分類。可是,他也沒有真正克服重演繹輕歸納的偏向,有時甚至還貶低歸納的認識作用。隻有馬克思主義才真正把歸納與演繹辯證地統一起來。恩格斯指出:“歸納和演繹,正如分析和綜合一樣,是必然相互聯系著的。不應當犧牲一個而把另一個捧到天上去,應當把每一個都用到該用的地方,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隻有註意它們的相互聯系,它們的相互補充”(《自然辯證法》第206頁,人民出版社,北京,1971)。

  歸納與演繹的辯證關系是:①歸納與演繹相互聯系。歸納是演繹的基礎,作為演繹前提的一般性原理是通過歸納從經驗材料中概括出來的。演繹則為歸納確定研究的目的和方向。歸納的不足需要演繹來補充。因為通過歸納獲得的結論總是或然性的,靠它自身既不能把歸納過程弄清楚,也無力糾正結論中可能出現的虛假情況,這就需要通過演繹來弄清楚歸納過程並查明結論的可靠程度。反之,演繹是否符合客觀真理,需要通過歸納求得檢驗,用新的事實來考驗演繹,豐富並完善它。②歸納與演繹相互滲透。在人的認識從個別到一般又從一般到個別的整個過程中,歸納與演繹的聯系不僅表現在它們前後相繼的關系中,而且還表現在它們的相互滲透中。歸納包含著演繹的成分,同樣,演繹也包含著歸納的成分。在人們實際的思維過程中,“純歸納”或“純演繹”都是不存在的。③歸納與演繹相互轉化。一方面,由歸納所獲得的具有一般性的結論,可以轉變成演繹所賴以進行推理的前提;演繹的一般性原理,也可以成為歸納個別性經驗材料的指導思想。另一方面,歸納與演繹本身也存在著相互轉化的情形,例如,從不完全歸納法向著完全歸納法的發展中,就存在著由歸納向演繹轉化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