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免除或減輕罪犯的罪責或刑罰。它是中國封建時代的一種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記載。《尚書·舜典》有“眚災肆赦”;《易·解卦》有“赦過宥罪”;《周禮·秋官·司刺》中有三赦,即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蠢愚。最初“赦免”隻是用於個別的人和事,並限於“過失”、“意外事件”或疑獄等情況。春秋戰國時期,僅在各諸侯國範圍內“赦罪人”或“大赦罪人”。“大赦天下”始於秦二世二年(西元前 208)。漢高祖在位12年,共赦9次,此後逐漸成為定制,赦宥頻繁。有的三年一赦,有的一年一一赦,還有一年兩、三赦的。不但皇帝即位、改年號、冊皇後、立太子、生皇孫要赦,平叛亂、開疆土要赦,遇災異、有疾病要赦,郊祀天地、行大典禮要赦,甚至刻章璽、頒新律、獲珍禽異獸也要赦。赦免的名目也不少,有“大赦”、“曲赦”、“效赦”、“恩常赦”等。

  大赦 即效力及於全國的赦宥。封建王朝在遇到重大變革、吉慶等情形時,往往實施大赦。對於一定時限內的犯罪,不問已否發覺,已否結正,都予以赦免。已經赦免的犯罪,不許他人再向官府控告。誰以赦免的犯罪事告發別人,就以所告的罪懲罰原告。赦前犯罪已執行的,不認為有前科。對封建統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如十惡、貪贓(見六贓)、強盜等罪,通常不在赦例。但也有毫無限制的,連謀反、大逆等重罪也一概赦免。總之,赦哪些罪,須由當時的鬥爭形勢和統治者的意志來定。

  曲赦 即局部地區的赦宥。亦稱“赦”或“特赦”。曲赦的名稱,最初見於西晉泰始五年(269)的“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歲刑”。宋馬端臨《文獻通考》中有關於宋代赦宥制度的記載:赦免隻限於京城、兩京、兩路、一路、數州、一州的,稱曲赦。

  郊赦 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後頒行的大赦。漢文帝十五年(前165)“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見五帝,赦天下”。這是比較早的記載。自晉以後,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時行大赦,郊祀年年舉行,並不是每次都行赦。到宋代,郊赦成瞭定制,皇帝每三年一次親祀南郊,同時頒行大赦。

  恩常赦 指恩赦和常赦。恩赦是遇到非常慶典進行的赦免。一般除謀反大逆、謀殺故殺、十惡等真犯死罪以及軍務獲罪、隱匿逃人、侵貪入已不赦外,其餘一概赦免。常赦是指尋常的或按常例進行的赦免。一般限制較嚴,凡刑律中“常赦所不原”條開列的罪名,除非詔旨臨時有特別規定外,都不赦免。

  赦書 指發佈赦令的詔書。五代、唐、宋亦稱“德音”。唐、宋時,赦書須在舉行赦典的公開儀式上宣讀,然後由宰臣交刑部頒發各地方,廣為宣佈。赦書有一定的體式,須寫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圍等內容。《唐律疏議·名例》載,發出赦書當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舊唐書·刑法志》載,行赦那天,宮城門外右邊設置金雞和鼓,將罪犯集中到門前,擊鼓一千下,宣讀赦書,然後將他們釋放。該赦書用絹寫好,頒佈到各州。

  常赦所不原 指對於某些犯罪行為,遇到尋常的赦宥時仍不予免除,或雖赦免,仍須作某種處理。北周、隋及唐代前期,都稱“常赦所不免”,從唐代後期開始,通稱“常赦所不原”。“不免”或“不原”的具體內容,各代不完全相同。唐律“赦前斷罪不當”條規定,“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唐律疏議》說:“依常律,即犯惡逆仍處死;反逆及殺從父兄姊、小功尊屬、造畜蠱毒,仍流;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獄成者猶除名;監守內奸盜、略人、受財枉法,獄成會赦,免所居官;殺人應死,會赦移鄉等是。”明律、清律“常赦所不原”條,都列舉瞭所不原的罪名,如十惡、殺人、盜系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財枉法、不枉法贓等真犯,雖會赦,並不原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