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或者公民,為瞭保護被保護人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1923年《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規定這個原則,作為對國傢幹預原則的補充。民事訴訟一般是由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的一方,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時提起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不是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為瞭保護被保護人的權益,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這種情況理論上叫做社會幹預。實行社會幹預必須具備3個條件:①提起訴訟的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必須對被保護護人負有保護責任。如工會為瞭保護職工利益,向法院提起關於勞動保護的訴訟;婦聯為瞭保護婦女利益,向法院提起關於婚姻的訴訟。②被告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如果被告的行為不違法,屬於一般民事糾紛,則是否起訴,由權利人自己決定,機關、組織或其他公民沒有必要幹預。③必須被保護人自己沒有起訴。如果被保護人自己已提起訴訟,被侵犯的權益已置於司法保護之下,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或者其他公民,就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3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傢、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和《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社會幹預不同:①《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實行社會幹預的機關、組織,隻限於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中國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責任維護國傢、集體和人民的利益。②《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規定,負有保護責任的公民,也可以實行社會幹預;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沒有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起訴的權利。③《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規定,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或者公民,為瞭保護被保護人的權益,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隻能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人起訴。因為它們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實質意義上的訴權。中國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主要是為瞭尊重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意志,以利於維持社會的安定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