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貝卡裏亞

  義大利法學傢,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出身於米蘭沒落貴族傢庭,青年時代參加“北義大利百科全書派”的激進青年組織。1764年因寫《論犯罪和刑罰》一書而名聞全歐,該書出版後即被譯成多種文字。以後他曾任米蘭政府經濟部門官官職。其刑法思想從古典自然法學派和功利主義學說出發,認為人類通過社會契約建立瞭國傢,但他們離開自然狀態進入國傢時隻是放棄瞭最小限度的自由;法律應代表人民的公意,即各個人意志的總和,其目的在於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他譴責封建社會酷刑、拷問等制度,倡議對刑事制度進行理性主義和人道主義改革;主張犯罪應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官不能任意解釋,不容許類推;任何人在其罪行沒有得到證明時,根據法律應被認為是無罪的人。對社會上犯罪應從整體來考慮,而不應僅考慮個別案件。刑罰的目的隻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會遭受危害並制止其他人有同樣的行為,對於犯罪應當是預防而不是報復;殘酷的刑罰不是預防性的,準確的、及時的刑罰才是預防性的,所以他主張刑罰應確定,其輕重應和對社會的損害程度相適應;刑罰越接近必要限度,就越正義;處刑應迅速,刑罰應盡可能溫和;死刑是不必要的、不正義的。這些主張反對封建專橫、殘酷的刑事制度,具有歷史進步作用。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他的這種學說遭到瞭I.康德的反對,康德從絕對正義說出發,認為刑罰是因犯罪這種道德上的邪惡而產生的贖罪,貝卡裡亞卻認為刑罰是為瞭維護社會的必要。在20世紀,他的學說遭到以C.龍勃羅梭為代表的刑事人類學派,特別是以F.von李斯特為代表的刑事社會學派的攻擊(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