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人類社會的有生命的個人的總和。包括人的數量、品質、構成、分佈等因素及其發展變化狀況。它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之一。

  人口因素是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必要的和經常的物質條件。人是社會活動的主體,是物質生產的發動者、生產關係的承擔者,也是物質生產成果的消費者。沒有一定數量的人口,就不能進行社會生產,也就構不成社會。人在進行物質生產和再生產的同時,又進行著自身的生產和再生產。沒有人自身的生產,就沒有社會的延續和發展。人口數量、質質量等因素的變化,如果適合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需要,會加速社會的發展;如果不適合,就會阻礙、延緩社會的發展。但是,人口的數量和密度等並不能決定社會制度及其變革,它無法說明人口狀況相仿而社會制度不同、同一社會制度而人口狀況懸殊、一種社會制度恰巧被另一種新的社會制度而不是別的社會制度所代替等現象。以T.R.馬爾薩斯為代表的資產階級人口理論(見馬爾薩斯人口論)把人口因素誇大為社會發展的決定力量的論點是錯誤的。

  人口是一個歷史地變化著的因素。人的生存和發展依賴於社會生產的發展,人口的數量、質量等因素取決於一定社會的生產方式,取決於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制度以及開化程度。在不同的生產方式下有不同的人口規律。人口因素的社會制約性,使社會有可能對人口增長實行自覺調節和控制。人類社會發展到20世紀,這種調節和控制已成為勢在必行的客觀要求和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