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的基本範疇之一。指一定社會關係中個人應該對社會或他人所承擔的道德責任,它同時表明一定社會或階級、集團對人們行為的道德要求;也指個人在實踐道德原則和規範時所產生的一種強烈的責任心。

  在西方,古希臘哲學傢德謨克利特最早從倫理學角度提出義務範疇,並把義務和行為的內在動機聯繫起來。中世紀經院神學傢也講義務,並把它說成是由上帝的意志規定的。近代德國哲學傢I.康得把義務看作是倫理學的中心範疇,認為義務是從先天的“善良意志”發出出的“絕對命令”。康德所建立的倫理學,被稱為義務論倫理學。在哲學上持唯物主義觀點的倫理思想傢,一般都反對把義務說成是由上帝意志或理性本身規定的,他們從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需要來理解義務,有的認為義務就是既要滿足自己需要,又照顧別人需要的一種自我克制。但由於他們不能正確認識人的社會本性,因而對義務不能作出科學的解釋。

  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道德義務是從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中產生的,不管個人是否意識到,客觀上必然會對他人、對社會負有一定的使命和職責。隨著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道德義務的內容和范圍也在不斷變化和發展,因而它是具體的歷史的范疇。在階級社會中,道德義務本質上反映瞭各個階級的利益和要求。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決定瞭道德義務的多樣性,道德義務與政治義務、法律義務不僅在內容上不同,而且實現的形式也不相同。政治、法律義務主要依靠外在的強制力發生作用,拒絕盡這種義務,會受到相應的紀律或法律的追究。道德義務雖然也受外在的社會輿論的約束,但主要靠人們內心自覺的信念。

  無產階級的道德義務,是根據共產主義道德原則和規范提出來的,它反映瞭社會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產階級的道德義務要求把履行對階級、民族、國傢的義務放在首位。對於共產主義者來說,道德義務不隻是外在的要求和職責,更重要的是為共產主義事業而鬥爭的內心需要和高度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