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擔任國傢元首和政府首腦,行使國傢最高行政權力的政體形式。與內閣制相對。在總統制下,總統獨立於議會之外,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總統隻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有些國傢雖然也設總統,但總統隻是國傢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腦,內閣由議會產生,隻對議會負責。這種情況不屬總統制。

  總統制肇始於美國。1787年美國制定聯邦憲法時,鑒於殖民地時期英王委任總督實行專制統治的歷史和邦聯時期諸州各自為政、中央軟弱無權的教訓,依據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原則,在憲法中既賦予總統極大的權力,又對總統權力加以一定限制,形成總統制。但隨著政治和經濟的發展,國傢權力逐漸向行政部門轉移,總統的權力不斷擴大。至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總統制與初創時相比已經發生瞭很大的變化(見美國政治制度)。

  在美國,總統既是國傢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隻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隻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傢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是,如果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準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20世紀末,世界上許多國傢實行總統制。這些總統制的國傢,雖然在總統擔任國傢元首和政府首腦這一主要特征上是共同的,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條件不同,在總統與其他權力機關的關系、權力分立的形式和程度、總統產生的方式、總統與內閣的關系等方面,幾乎每個國傢都有自己的特點。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總統制在一些國傢還發生瞭變型。其中以法國的半總統制最為典型。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總統是保證公共權力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國傢持續性的仲裁人,是國傢獨立、領土完整、遵守共同體協定與條約的保證人。國傢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實際上都置於總統的控制之下,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依法決定舉行公民復決,還擁有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必要措施的非常權力。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的總統權力比總統制下的總統權力還要大。20世紀80年代世界上實行半總統制的還有贊比亞、坦桑尼亞等國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