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官吏的銓選和管理制度。銓選主要解決官吏的來源,職官的管理包括對官吏的任用、考績、獎懲、品秩、俸祿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銓選制度 中國古代官吏銓選的途徑很多,有世襲、納貲、軍功、薦舉、郎選、恩蔭和科舉制等。主要有三個階段和三種制度,即先秦的世襲制、秦漢至魏晉南北朝的薦舉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舉制。

  世襲襲制 亦稱世卿世祿制,盛行於夏、商、周時代。原始社會末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的禪讓制破壞後,出現瞭“大人世及以為禮”的世襲制。世襲制的特點是王權與族權統一。它通過傢族血緣關系來確定政府各級官員的任命,依血緣親疏定等級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與官職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薦舉制 是薦舉賢才,授以官職的官吏選拔制度。舉薦的標準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傢世,它沖破瞭先秦貴族血緣世襲制的藩籬。西漢的察舉、征辟制的出現,是薦舉制成熟的標志,而魏晉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敗。

  察舉是根據皇帝詔令所規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級官員,通過考察向中央推薦士人或下級官吏的選官制度。它也是薦舉制精髓所在。察舉分詔舉與歲舉。詔舉是皇帝下詔選取特殊人才。歲舉是地方長官定期定員向朝廷推薦人才。察舉的科目主要有賢良方正、孝廉、太學博士弟子及特舉特科等。有時皇帝對於賢良方正等用“對策”、“射策”的方式進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選拔任用屬員的一種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才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屬官為“辟”。東漢後期選拔官吏中鉆營請托、結黨營私和弄虛作假之風盛行,察舉、征辟制漸趨敗壞。

  曹魏時,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書陳群建議,實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設大小中正官,負責按傢世門第和道德才能,並博采輿論,從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評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級授官。九品中正制是察舉制的發展,它將選官權由地方收歸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學分類上是一種創新,選才標準趨於周密。魏、晉時期門閥統治的加強,至東晉後此制弊端叢生,中正權重,品評隨意,世族門閥把持中正,控制選舉,至後期造成“高門華閥有世及之榮,庶姓寒族無過進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為門閥統治的工具。

  科舉制 隋統一全國後,為瞭加強中央集權,隋文帝開皇七年(587)廢九品中正制,設秀才科。隋煬帝時又建進士科,以“試第”取士,並創立瞭以公開考試,擇優選才為特征的科舉制度。科舉制創於隋代,形成於唐代,發展完備於宋代,強化於明代,衰落於清代,先後綿延1300多年,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後期的官吏主要銓選制度。其主要特點是:①公開考試,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競爭。除工商隸皂倡優等人士外,不論門第等級和貧富,隻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均可懷牒於州縣公開報考。它沖破瞭魏晉以來的門閥統治,為中小地主階級的士人入仕開辟瞭途徑。②考試制度日趨完備。科舉即分科舉士,按科目性質又可分文舉、武舉。文舉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臨時設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試方法和內容各異。考生來源也趨正規,屬京師或州縣學館的士子叫“生徒”;經地方考試及格的稱“鄉貢”。考試程序,唐代有州試和省試,宋代增加殿試,明代以後又有院試、鄉試、會試和殿試。殿試三年一考,由皇帝親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稱狀元、榜眼、探花。③以文化知識為主要錄取標準。科舉考試科目不同,內容各異,但考詩賦、經義、策問、算學、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識為主。科舉制在前期有一定積極意義。明清加強瞭君主專制集權以後,科舉制從考試內容到形式都發生瞭較大變化。主要表現在:①考試內容重經義,不切實用。考試命題必須依朱熹所註儒傢經典四書、五經為主,並“代聖賢立言”,儒傢思想成瞭入仕的必修課目。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內容空洞,束縛人們的思想。③考題割裂,偏、難、奇、奧,加之科場舞弊,請托監臨,官場腐敗現象日益滋生。科舉制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阻礙,至清末終於被廢止(見科舉考試制度)。

  科舉制雖為隋、唐以後官員銓選的主要途徑,但世襲制,薦舉制以及軍功、吏進、納貲捐官、蔭封等其他選官制度作為科舉制的補充形式仍繼續存在。

  職官管理制度 包括對官吏的任用、考績獎懲、品秩俸祿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 為保證各級官員的政治標準,歷代都重視官員選拔後的任用。秦代為保證被薦舉官員的素質,對舉者規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記·范睢列傳》)。漢代以後對官員的任用有多種限制,朝廷對候選官員的傢世、職業、財產、資歷、民族、體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漢以來,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為官。魏晉時期,限制寒族為高官,十六國、北魏、元及清代又對任用官員有一定的民族限制。在等級森嚴的官僚隊伍中,出身和資歷是任官時優先考慮的條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資歷的限制越嚴格。

  為瞭避免官場中的徇私,自東漢後任官有回避的規定。東漢實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為本地長官,婚姻之傢不得相互監臨。漢代還規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屬關系的,不得在一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如果選在一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不僅規定官員不能在本籍任職,而且不許在本籍所在的近鄰州縣任官。唐還規定,凡職責相連或監臨檢察的官職,親族間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諫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任職等。清代對任官的回避規定更為嚴格,如明確規定不能在原籍周圍500裡內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務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總督、巡撫等大員的子弟,不能在京中擔任禦史等。

  有些朝代對任官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唐代任官標準增加瞭身、言、書、判等條件,要求入仕的人應體貌豐偉,言辭辯理大方,書法工整優美,判詞文理優良。

  官吏任用後,朝廷要發給他們身份等級的憑信。自戰國起就有印綬制,金、銀、銅不同的金屬質地和紫、青、黑、黃等不同顏色的綬帶,標志著官員的身份等級。

  任用的官吏,自漢代起有一年的試用期,不稱職者或他調、左遷,或罷黜。明代對官員實授前也有“歷事”和“觀政”的實習階段。

  考課與獎懲 考課也稱考績、考核,是朝廷對在職官吏的官箴政績和功過的考核。戰國以來的“上計”制度使考課已初具規模。秦漢魏晉至唐宋漸形成有定期、有內容、有獎懲、梯次分明、分工明確的考課體系。

  秦、漢時官員考核有兩個系統:中央對地方郡縣的考核和各行政部門首長對下屬的考核。考課的內容和標準也因官吏的職責不一而不同。縣一級主要考“戶口墾田、錢谷出入、盜賊多少”。郡一級主要考官吏是否接受賄賂、侵漁百姓、殺賞聚斂無度等以及郡內戶口、墾田、賦稅數目、米價高低、治安情況等。漢代每年一考,三年一大考。考課成績優異稱“最”,成績低劣稱“殿”,並以此作為獎懲的依據。獎勵有增俸、賜金、升遷、封爵等,懲處有申誡、鞭杖、罰金、降秩、罷職、判刑,直至處死。

  唐、宋的考課對象、標準、方式方法更趨完備。唐代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三品以上官員由皇帝親自考核,四品以下官員分京官、外官兩大類,分別由專人負責考核。考的課目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對官員共同的四項政治素質和品德要求;“二十七最”是把政治、經濟、司法、軍事、文化、人事、教育等分為27類,是公務方面的具體要求。考績分九等,並寫有考評,當眾宣讀,隨後歸檔,作為敘遷依據。宋代是一年一考,三年一大考,以“四善七事三最”作為考課內外官的標準。考課分上中下三等以定優劣。京官由差遣院初考,磨勘院復核,審官東西院分領文武考課具體事務。外官由考課院負責。武官使臣以上由樞密院主持。

  明代的考核分考滿與考察。考滿按任職年限考核,三年一考,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標準分:稱職、平常、不稱職。考察是對京官與外官的考核。京官考核又稱京察,三年一察。四品以上官員自陳得失,由皇帝裁定;五品以下由各衙門呈吏部會同都察院案議。外官考核稱“大計”,由吏部會同都察院及各地佈政使、按察使主持。

  清沿明制,略有變化。考滿改每年一考,稱“考”,三考為“滿”。考績分五等:一等、二等、平常、辦事不及和不稱職。“京察”和“大計”仿明制。京察的考核標準改為“四格八法”。京官三品以上和地方督撫自陳政事得失,四品以下由吏部、都察院考核。大計由藩、臬、道、府、州、縣逐級考核,申報督撫。

  品秩與俸祿 品秩是與官職並行的人身等級制度,是官吏政治地位、身份等級的標志。俸祿是政府按品秩、爵位給予官吏的經濟報酬。中國古代品秩制發端於周代的“九命制”,即天子以九個等級來確定諸侯、百官品級地位。一命最卑,九命最尊。它是分封時代世卿世祿制的產物。秦、漢實行“粟石品級制”,即以谷物多少計算官員秩品,從丞相的萬石到小吏鬥食,共計16級。魏、晉初期品秩制繁雜,有品、石、班、命等。南北朝後漸統一在品上,即以九品定官級,每品又分正、從,共九品十八級。隋代以後,歷代均用此制定百官品秩,並有流內、流外之分,隻是各代在每品中設置的官階略有不等。

  隋、唐後在品秩制中有散官制。散官是相對於有定額編制、有實際職務並行使一定權力的職事官而言。散官無定員,也不承擔具體職事。職事官有職品,散官有散階。九品十八級即職事官之職品,散官則另立品階。隋初散官共六階,隋煬帝擴大到九大夫、八尉十七階,從光祿大夫從一品起,等而次之,到立信尉為從九品。唐、宋後各代均有散官系統,隻是各代散官名稱不一,散階不等。如唐代散階為二十九,北宋為三十七,南宋為四十二,散階一般多於職事官級數。至清代,散階漸向職品靠攏,也為九品十八階。品秩制中有職、階之分,目的在於使官員既可按年資、勞績正常升加散階,享有一定政治、經濟的待遇,又可使才華出眾而資歷較淺之輩充任高職,使之有職有權管理國傢。

  品秩制嚴格規定著官員晉升等次、職權范圍,並使官員按品級獲得官職,領取俸祿。秦以前朝廷大略以采邑田賦為官員報酬。漢代俸祿以糧食為主,按月領取,俸額以“斛”為單位,按官品秩次“石”為級數發放。魏、晉分裂割據,社會凋敝,俸祿混亂。曹魏俸祿以佈帛和米麥等實物支付。西晉官俸以日計算,按春秋兩季發放,支付形式有米、絹、綿、錢、菜田、雜役等。占田制實行後,官吏按品占田,一品五十頃,以五頃為差等降,至九品十頃。北魏初百官無俸,貪污成風。孝文帝太和八年 (484)“始準古班百官之祿,以品第各有差”,並以增加百姓之賦稅為官俸來源,每戶“增調三匹,谷三斛九升以為官司之祿”。隋代百官之祿分京官、外官二種標準。京官按品級,外官按州、郡、縣的等級計戶食祿。除俸祿外還有職分田,以品為差,由五頃至一頃不等。唐代俸祿分歲祿、月俸、職分田三種,以實物、貨幣、土地形式支付。歲祿即祿米,依品級按年發給。月俸是對官員的補貼,包括食料、防閣或庶仆、雜用等多項,每月以錢支付。職分田是政府給任官的土地,本人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僅食租稅按份收益,凡調任或離職要交還。此外還有永業田,自正一品六十頃至五品五頃不等,子孫襲用。宋朝貨幣流通廣泛,俸祿多以錢幣計算。宋初俸祿較薄,後漸增加。百官除正俸外,還有多種名目的補貼,如有傔人、衣糧、傔人餐錢、茶酒、廚料、薪、炭、鹽、馬料、紙筆、差費等。對一些高級官吏還有其他增給錢物的名目。明代實行折色俸祿制,即以米為單位折成鈔、錢、佈、銀發給百官,並以貨幣為主。清代俸祿是銀米兼支,以銀為主。京官有俸銀、祿米,外官有養廉銀。

  歷代俸祿制形式有所不同,大致經歷瞭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過程,這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相一致。在古代社會,俸給是國傢的重要支出。官俸的厚薄與國庫之盈虛及國傢的政策有關,並直接影響吏治廉貪。總觀幾千年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俸給稍厚,吏治循良,俸給過薄,官吏多法外求利,政治敗壞。

  休假、退休 古代官吏平時休假稱“告歸”,春秋戰國時已實行。漢代規定官吏五天休息一天,稱“休沐”,唐代是十天休息一天,稱“旬假”。漢官吏“病滿三月,當免”,逾期止支俸糧;如得到皇上恩準可延長病假,稱“賜告”。唐代官員病假,三品以上要皇帝批準,四品以下要本司長官同意。唐代官吏的事假不能超過三日,且不能在朝會之日。地方州府縣官的病事假控制較嚴,有事可請“出界假”,以一月為限,逾期扣其錢糧。此外,官員還有婚假、喪假、省親假等。

  古代官吏退休稱“致仕”。西周時已有“大夫七十而致事”的記載,後各朝大致規定官員七十歲退休,一直沿襲至明朝,才改為六十歲致仕。官員退休後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待遇。政治上待遇主要有加官晉爵、參聽朝政及恩蔭子孫等;經濟上待遇有給俸和賜物。官吏死後有各種賜贈──財物、錢谷、印綬以及賜塚地、繒繡、衣冠等,對一些德高望重的官吏還賜以謚號,以為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