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於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組成,後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隻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65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

  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見美國司法制度)。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外景

  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準,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