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間涉及軍事方面的書面協議。其內容一般包括建立維護締約國戰略利益和安全的軍事聯盟或軍事同盟,提供軍事援助,建立和使用軍事基地,結束戰爭狀態或武裝衝突,裁軍和限制軍備以及編纂戰爭法規和慣例等。軍事條約的形式包括:條約、公約、專約、協定、和約、宣言和議定書等。

  產生與發展 軍事條約的產生和發展同歷史上國傢間矛盾激化和戰爭頻繁密切相關。在古代奴隸制盛行的時期一些國傢或諸侯,為瞭瞭兼並土地,奪取更多的奴隸,用武力迫使戰敗一方簽訂割地、賠償的和約。一些弱小國傢或諸侯為瞭生存和保護自己的領地、奴隸、財產不被掠奪,互相聯合,或同一些較強的國傢、諸侯結成同盟,共同抵禦外來的侵犯。例如:公元前651年,齊桓公大會諸侯於葵丘(今中國河南蘭考)簽訂盟約。公元前478年希臘各城邦締結的軍事、政治性的“提洛同盟”。在中古封建社會占主導地位時期,一些國傢的統治者為瞭擴大版圖,把簽訂軍事條約作為其對外掠奪和獲取特權的手段。例如:英國為瞭奪取法國的領土,進行瞭漫長的百年戰爭,最後法國取勝,締結瞭和約。這些早期的軍事條約已廣泛涉及結盟、停戰、割地、戰爭賠償等內容。但是,在這一時期,軍事條約仍處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其形式和內容均不完備,尚未形成國際上公認的有關簽訂條約的制度。

  1648年結束歐洲三十年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是近代條約法的開端,也是國際法上軍事條約的開端。伴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以及以領土主權為基礎,由國傢組成的國際社會的逐步形成,國際關系更為廣泛復雜,因而軍事條約的形式和內容均有較大發展。進入帝國主義時期,列強為瞭爭奪殖民地,分別結成軍事同盟,互相激烈鬥爭;他們通過戰爭或施加軍事壓力,迫使弱小國傢簽訂一系列割地、賠償等喪失主權的不平等條約。一些弱小國傢的統治者,為瞭維護自己的統治,依附於列強並同其簽訂軍事同盟條約。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帝國主義國傢間為瞭爭奪殖民地而建立的德、奧、意三國同盟和英、法、俄三國協約兩大敵對的軍事聯盟集團。1919年結束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凡爾賽和約》,是帝國主義列強重新瓜分世界的掠奪性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些國傢間簽訂瞭一系列雙邊和多邊軍事條約。

  第二次世界大戰初期,法西斯德、意、日三國為瞭進行侵略戰爭,結成三國軸心軍事同盟,簽訂瞭一系列軍事條約。如:1940年9月27日的《德意日三國同盟條約》,1941年12月11日的《德意日聯合作戰協定》等。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中期和後期,中、蘇、美、英等國在反侵略戰爭中結成反法西斯同盟,發表瞭一系列對德、意、日作戰的宣言,簽訂瞭許多有關結盟以及迫使德、日無條件投降的軍事條約。如:1942年1月1日的《聯合國傢宣言》,1943年10月30日的《中、蘇、美、英四國關於普遍安全的宣言》,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和《德黑蘭宣言》,1945年2月11日的《雅爾塔會議議定書》、《雅爾塔會議公報》和《雅爾塔協定》,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2日的《蘇美英三國柏林會議公報》和《蘇美英三國柏林會議議定書》等。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後,簽訂瞭懲處戰爭犯罪的軍事條約。如1945年8月8日的《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傢主要戰犯的協定》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1月19日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關系格局的發展變化更加錯綜復雜。從兩個陣營的形成到解體,第三世界的興起,國傢和國傢集團之間的關系,經歷瞭空前的動蕩、分化和改組。超級大國為瞭爭奪世界霸權,控制弱小國傢,使用武力或施加軍事、政治、經濟壓力,同一些國傢締結瞭許多雙邊和多邊軍事條約。由於戰爭或武裝沖突的手段、方法、武器和軍事技術的不斷發展,限制作戰的手段、方法,禁止或限制核武器、細菌、生物毒素和化學武器以及保護交戰人員、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軍事條約,也得到進一步的充實和發展。在這一時期,軍事條約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形式的完備和內容的廣泛性上,都達到瞭前所未有的程度。

  締約程序 軍事條約的締結程序同其他政治、經濟等方面條約相同,主要包括:談判、簽字、批準等。國際上有些軍事條約是開放性的,允許非締約國加入;也有些軍事條約是秘密簽訂的。軍事條約可能由於下列情況而失效:條約期滿;舊條約為新條約所代替;條約所規定的解除條件成立;締約各方同意終止該條約;締約各國間發生戰爭等。

  條約類型 軍事條約按內容有以下幾類:

  ①國傢間為瞭維護各自的戰略利益和安全,協調軍事行動,建立地區性軍事集團或雙邊軍事同盟而締結的盟約。這類條約一般有兩種形式,即多邊軍事聯盟條約和雙邊軍事同盟條約。多邊軍事聯盟條約中,有的組織比較嚴密,有集中統一的軍事指揮體系,各締約國承擔聯合作戰的義務等,如1949年4月4日簽訂的《北大西洋條約》和1955年5月14日簽訂的《華沙條約》;有的組織較為松散,僅規定締約國承擔相互提供軍事支援的義務,如1947年9月2日簽訂的《美洲國傢間互助條約》和1950年4月18日簽訂的《阿拉伯聯盟聯合防禦條約》等。雙邊軍事同盟條約規定締約雙方彼此承擔軍事同盟和在軍事上相互支援的義務。有的名義上稱“共同防禦和安全”條約,實際上是雙邊軍事同盟條約。如1951年8月30日簽訂的《菲美共同防禦條約》,1953年10月1日簽訂的《美韓共同防禦條約》,1960年1月19日簽訂的《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等。有的名義上稱為“和平友好互助合作”條約,實質上具有雙邊軍事同盟性質,如1978年11月3日簽訂的《蘇越條約》,1978年12月5日簽訂的《蘇聯和阿富汗友好睦鄰合作條約》等。

  ②為提供軍事援助、建立和使用軍事基地、派遣軍事顧問團、駐紮軍隊而締結的軍事條約。如1950年1月26日簽訂的《美韓關於設置軍事顧問團的協定》,1960年1月19日根據《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第6條簽訂的《關於設施和地區以及駐在日本的美國軍隊地位的協定》,1968年10月16日簽訂的《蘇捷政府關於蘇聯軍隊暫時留駐捷境內的條件的條約》等。

  ③為禁止或限制某種武器的試驗、發展、儲存和部署而締結的裁軍和限制軍備條約。如1963年8月5日簽訂的《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1967年2月14日簽訂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1968年7月1日開放簽署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72年4月10日開放簽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約》。1959年12月1日簽訂的《南極洲條約》和1967年1月27日開放簽署的《外層空間條約》,也廣泛涉及限制軍備方面的內容。

  ④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為限制作戰手段、方法和保護戰鬥人員、平民及戰爭受難者而締結的條約。如1899年7月29日和1907年10月18日簽訂的海牙諸公約和宣言,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簽訂的日內瓦四公約,1977年5月18日開放簽署的《禁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1977年6月10日簽訂的《關於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和1981年4月10日開放簽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等。

  ⑤為結束戰爭狀態,停止武裝沖突簽訂的和約及停戰協定。其中有的是帝國主義國傢間瓜分世界掠奪殖民地的和約,如1905年9月25日結束日俄戰爭的《樸次茅斯和約》。有的是帝國主義國傢以戰爭強加於弱小國傢的奴役性條約,如1842年8月29日中英鴉片戰爭後簽訂的《南京條約》,1858年5月28日簽訂的《中俄璦琿條約》,1895年4月17日中日甲午戰爭後簽訂的《馬關條約》,1901年9月7日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後簽訂的《辛醜各國和約》等,就是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英、法、俄、日、德、美等國,以戰爭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有的是被壓迫民族和國傢反抗侵略者所取得的成果,如1953年7月27日簽訂的《朝鮮停戰協定》,1954年7月21日簽訂的印度支那停戰協定,1962年7月23日簽訂的《關於老撾問題的日內瓦協議》,1973年1月27日簽訂的《關於越南問題的巴黎協定》,1979年3月26日簽訂的《埃以和約》等。

  軍事條約對國際關系和世界局勢有重大影響。軍事條約的性質和作用則取決於締約國傢的政治制度、戰略目的、外交和軍事政策的性質等。歷史表明,有些軍事條約旨在建立軍事集團,向外侵略爭奪世界霸權,加劇國際緊張局勢,危害世界和平。有些軍事條約則是為瞭反對侵略,對被侵略的一方進行正義的軍事支援而簽訂的,因而具有遏制戰爭、反對侵略的重要作用。

  

參考書目

 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北京,1981。

 王繩祖主編:《國際關系史》,上冊,武漢大學出版社,武漢,1983。

 何春超主編:《國際關系史》,下冊,武漢大學出版社,武漢,1983。

 世界知識出版社編輯出版:《國際條約集》(1917~1971),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