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東京舉行的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公佈瞭《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憲章規定,由中、蘇、美、英、法、澳、荷、加、新、印(度)、菲11個國傢各派法官1人,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各派檢察官1人,組成檢察官委員會。1946年4月25日法庭公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規則》,同月29日檢察官委員會向法庭提出起訴書,控告28名被告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罪行,並列舉55項罪罪狀。審訊於1946年5月3日開始,開庭818次,出庭作證419人,書面作證779人,歷時2年零5個月。法庭於1948年11月12日最後宣判:判處東條英機、廣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土肥原賢二、木村兵太郎、武藤章7人絞刑(於12月22日執行),16人無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審訊期間死2人,1人因病被宣告無責任能力而終止審判。由於美國的包庇,一些在侵華戰爭中犯有血腥罪行的日本重要戰犯,未交付審判。1950年3月7日,美國D.麥克阿瑟頒佈提前釋放日本戰犯的“第5號指令”,並於同年11月21日,非法釋放瞭刑期尚未屆滿的戰犯重光葵。至1958年,日本戰犯被全部非法提前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