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封建社會中一種依附農民的經濟地位、法律身份等的綜合制度。“農奴”(serf)一詞源自羅馬人對奴隸的稱呼──servus,是人身屬於主人的農業勞動者,社會地位極為低下,受到封建主多方面的剝削和奴役。農奴世代耕種莊園的份地,但對土地沒有所有權,為瞭使用土地還必須為封建主服沉重的勞役,一般每週3日耕作領主的自營地。農奴可以結婚,有自己的傢庭,經濟獨立,可以維持本身的再生產。從法律地位看,農奴是不自由人,人身屬於主人,世代相傳。其生命得到保障,主人不能隨便將其其殺害,但可以買賣、轉讓、交換或贈送他人(實際上買賣農奴的情況並不很多)。農奴要負擔作為人身不自由標志的捐稅,如結婚稅(理論上認為當農奴和別的莊園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結婚時交納)、財產繼承稅(意味著農奴的財產屬於主人)和人頭稅(源於農奴外出莊園謀生要得到主人允許)等。農奴在法律上和主人沒有平等地位,他們歸主人審判,但無權控告主人,國傢法庭也不受理農奴案件。農奴不得服軍役,亦不得擔任教職。

  法國的農奴制形成於10~11世紀,古代的奴隸和隸農的後代以及後來的自由農民等都有轉化為農奴的。英國農奴制的形成,則以12世紀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排斥農奴於國傢法律保護之外為標志。13世紀西歐各國形成瞭農奴制的法學理論。由於受羅馬法的影響,這些理論大都以羅馬有關奴隸的法律說明農奴的地位。但因農奴的實際地位多由各地習慣法規定,存在著很大差異,遂使如何確定統一的農奴標志有不少分歧意見。晚近西歐學者對農奴的標志,農奴制的形成及演變等也有爭論。

  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以及商品貨幣關系的影響,一些地區的農奴逐漸積得金錢,贖回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獲得自由。也有一些農奴通過逃亡與墾荒等途徑得到自由。但從13世紀起又出現瞭封建主通過擴大勞役地租剝削,把一些農民再變為農奴的趨向。由於經濟情況變化和農奴的不斷鬥爭,至15世紀末,除個別情況外西歐大多數農奴獲得瞭自由,農奴制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