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采邑原指西歐中世紀早期國王封賞給臣屬終身享有的土地。法蘭克王國墨洛溫王朝時期,國王對於服軍役或執行其他任務的臣屬,以封賜土地或金錢等作為恩賞,稱作采邑(采邑一詞的原意即恩賞,拉丁文為beneficium)。在查理·馬特任墨洛溫王朝宮相時(714~741),出於戰爭的需要,不斷擴充自己屬下的封臣,並向他們封賜一塊土地作為采邑,以保證他們的生活和提供服軍役時的馬匹及武器裝備。加洛林王朝時采邑制大為發展,不但國王封賜采邑,許多大封建主主也分賜采邑給自己的封臣。作為采邑封賞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國傢官職和教會職務。同時,逐漸形成瞭采邑制的一些慣例。受領采邑者必須服軍役,如果封臣不履行軍役義務,則采邑應該收回。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時為限,雙方任何一方死亡,采邑都應交回;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圖把采邑變成自己世襲占有的土地。後來隨著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襲已成為不可阻遏的趨勢。肯定采邑世襲的法律,法國以877年《凱爾西敕令》為準,德國和意大利則以1037年的《封土律》為準。轉化成為世襲領地的采邑,習慣上稱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dum)。采邑的封賞使一些農民淪為封建主的依附農民,促進瞭西歐封建土地制的發展和封建主階級的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