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政府為掌握戶口數量而設置的一種簿籍登記制度。

  秦漢 從現存史料看,至遲在戰國時期已建立瞭這種制度。據《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獻公十年(前375),“為戶籍相伍”。孝公時,戶籍制度漸臻完備,戶籍上註明一傢人的姓名和口數,生者填上姓名,死時削去,此制早已見於《商君書》中《去強》、《境內》等篇。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論是否成丁,一律登記年齡,補充瞭舊有的戶籍制度。。雲夢秦簡《法律答問》提到人戶遷居,應請求地方官吏“更籍”,地方官吏必須準確掌握所轄行政區域的戶口,如果出現差錯,則以律論罪。可見國傢對戶籍的管理相當嚴格。秦中央政府藏有全國戶籍,劉邦入咸陽,蕭何急進丞相府收取圖籍,其中即包括戶籍。

  漢代戶籍又稱“名數”。漢代政府非常重視戶口數,它是政府制土處民,征收貢賦,制造器物,規定祿食,興發力役,組織軍旅的基本根據。因此,用以登記戶口的戶籍,當然受到重視,並制定有關政策,以保證戶籍制度的推行。

  戰國以來,秦即實行戶口調查登記。漢沿襲前代舊制,每年縣、道官吏負責進行登記驗查戶口,當時稱為“案戶比民”或“案比”。案比的時間規定在八月。漢初采用秦歷,以十月為歲首,八月案比,九月造冊,適值歲末結束。這時也是一歲田功告竣的時候。案比時民戶每人均須親身到場。據《後漢書·江革傳》記載,每歲案比,江革自己挽車送母親到縣廷接受主吏驗視,可見漢代案比的嚴格。

  在案比的基礎上,縣、道編造戶籍。戶籍的內容,包括每戶男女人口、姓名、年齡、籍貫、身分、相貌、財富情況等。漢縣、道有戶曹,主管戶口簿籍。編造戶籍應屬戶曹職掌。歲終時,縣、道上計於所屬郡國,郡國上計於中央。丞相或三公之下也設戶曹主管全國戶籍。上計項目有本縣、郡戶籍民數、墾田數量、錢谷入出、“盜賊”多少等,戶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

  國傢為瞭得到最高數額的民數,規定每人必須著名戶籍,並以法律作為約束,防止人戶脫籍。從史料估計,漢初文景時期戶籍大約依法實行。但到武帝晚年,失籍逃籍的人為數一定很多,《漢書·石奮傳》記載武帝元封四年(前107),關東流民二百萬口,沒有戶籍的多達四十萬口。且當時兼並日烈,地主豪強自己逃避戶籍,又蔭庇佃戶使隱脫戶籍,因此登記入籍的人戶日少。到瞭宣、元至哀、平時期,估計戶籍登記已大致恢復。所以《漢書·地理志》所記平帝元始二年全國戶數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餘戶,口數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餘人,可能接近事實。東漢政治廢弛,脫籍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明、章、和、安、順諸帝屢發詔書,讓脫漏戶籍的流民及其他人入戶著籍,但始終沒有達到目的。這說明漢代的戶籍制度越來越不能貫徹。因此,史書上根據政府戶籍記載的東漢郡國民數,與實際情況距離就越來越遠。

  魏晉南北朝 三國戰亂,民多脫籍。因當時政府已無法掌握具體的人口數字,故曹魏廢西漢以來的算賦、口賦而行戶調。西晉平吳統一全國後,頒佈以丁男、丁女為基準的占田課田制和戶調式,並規定瞭品官蔭客、蔭親屬的具體限額,說明國傢戶籍制度開始趨於穩定。時戶籍皆用經過藥物處理的黃色的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故稱“黃籍”。西晉速亡,導致戶籍制度再度出現紊亂。十六國時期,中原地區“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無嚴密的戶籍可言。南燕主慕容德曾在轄區內“正其編貫”,得蔭戶五萬八千戶。除此之外,十六國諸政權均無檢括戶口之舉。東晉南朝承西晉之制,仍用“黃籍”,但卻有為僑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設立的臨時戶口,時稱“白籍”。凡入白籍者,無徭役賦稅。此外,依附於門閥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黃籍之內。針對這種現象,為保證國傢財政收入,東晉南朝曾多次進行“土斷”。“土斷”的中心內容是整理戶籍,取消一些僑州郡縣,將部分白籍戶納入黃籍,並清查隱匿漏戶。由於流民不斷南下,土斷政策貫穿整個東晉、南朝。在北朝,戶籍制度亦逐步完備。孝文改制,頒均田令,行三長制,當有較嚴密的戶籍制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計帳、戶籍之法。敦煌出土的西魏大統十三年(547)計帳殘卷,是當時計帳、戶籍制度的珍貴實物。計帳所載項目頗多,主要有戶主及戶內成員、依附人口的姓名、年齡、丁中、受田數字、應納租調數等等,與戶籍同為控制勞動人民、征發賦役的依據。

   唐代戶籍主要包括戶口、土地、賦役三項內容。規定三年一造;凡季年(即逢醜、辰、未、戌之年)正月上旬,各縣主管戶籍的戶曹就要攜帶本縣上兩年所造的手實、計帳到州府去造一州之籍,籍依鄉、裡次序逐戶登記,每戶以戶主為首,記其姓名、年齡、性別、丁中、戶等、身分(如職資、衛士、白丁等),是否課戶、現輸與否,若有官勛,亦需註明獲得日期及同“甲”之“甲頭”(唐代將同一批授官、授勛、登第者分為團,稱團甲,其第一名者稱“甲頭”)。以下登記傢庭成員(包括良、賤口),先書其與戶主之關系,然後登錄名字、年齡、性別、丁中、身分等情況,與戶主同。最後還登記當戶應受田數、已受田數、未受田數。已受田還要登記其每段畝數、坐落所在與其四至,並記明“永業”、“口分”與居住園宅。有的戶籍還登記當戶應納租調的數字。造籍一式抄寫三份,以鄉為單位,粘接成卷。粘接處,騎縫寫上某州某縣某鄉(有的還加某裡)籍,州、縣名上各蓋州、縣官印,以杜絕改換作弊。規定在三月三十日前造完。造畢,裝潢一份送尚書省戶部,兩份存州、縣籍坊(庫)。尚書之籍保存二十七年,州、縣之籍保存十五年。造籍後三年內的人口滋生、死亡、沒落、逃亡、新附及奴婢買賣而引起的變化,既要在每年一造的手實、計帳上登記,也要在下次造的新戶籍上附註明白。甚至因詐偽而由貌閱改正的情況也要記上。總之,登記得非常具體詳悉。造籍的費用,由居民負擔,每人一錢。至唐玄宗時戶主名下加註曾祖、祖父之名,即所謂“三狀”;各人名下註畢即書一“空”字,表示此下無字,以免後來添註作偽。這些辦法都是為瞭加強控制,防止逃亡,保證賦役剝削的對象不致減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偽亦層出不窮。安史之亂後由於戰亂流徙,加上政治腐敗,以致長期不造新籍,或僅據舊籍轉寫,前期嚴密的戶籍制度業已成為空文。

  敦煌、吐魯番出土的戶籍殘卷,不但是研究唐代戶籍制度的原始實物,而且也是研究當時階級關系、民族關系、賦役制度等等的寶貴資料。唐代戶籍制度也為日本所仿效。日本《養老令》所載戶令,基本上出自唐制。日本還保存不少古代的戶籍,也為研究唐代戶籍制度提供瞭旁證。

   宋代官府依據民戶有無稅產的情況,把全國居民劃分為主戶和客戶兩大類,在主戶中,又依據稅錢或傢業錢的多少,將鄉村戶劃分為五等,坊郭戶劃分為十等(見戶等制)。

  宋代版籍有戶口版籍和二稅版籍。戶口版籍有時簡稱版籍或戶籍,又稱人戶產業簿、丁產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產簿等。二稅版籍又稱稅租簿、夏秋稅簿、夏秋稅管額帳等。分別相當於唐代三年一造的戶籍和一歲一造的計帳。戶口版籍雖是戶籍正宗,但二稅版籍亦需首先在“新收”、“開閣”、“逃移”、“見管”諸項下開列坊郭、鄉村主、客戶數和丁數,並需開列丁、中、小、老、疾病的人數,與戶籍有密切關系。在戶口版籍和二稅版籍之外,另有稱作丁籍,或丁帳、丁口帳的簿籍,一歲一造,亦起著與戶籍相似的作用。

唐敦煌戶籍殘卷 甘肅敦煌莫高窟

  北宋建立之初,戶籍制度極不健全,直至至道元年(995)下詔復造天下郡國戶口版籍以後,才逐漸步入正軌。按照規定,每逢閏年,即推排傢產、升降戶等,重造一次戶口版籍。造籍以縣為單位,由縣令、佐責成耆長、戶長、鄉書手上門登錄核實各戶稅產、物力、丁口,定出戶等,註明已服差役名目,先張榜公佈,如有不實,聽民自言,然後編造成冊。熙寧年間實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後,五等戶籍雖未明令廢罷,但逐漸被保甲簿所代替(見王安石)。

  遼金元 遼代人戶分隸諸斡魯朵(宮帳)、部族和五京(見遼五京)州縣。諸帝及執政之應天、承天二太後皆置宮帳(韓德讓特許置文忠王府,擬諸宮例),分州縣、析部族隸之,設官府,籍戶口,備兵馬。宮帳戶籍分正戶(契丹人)和蕃漢轉戶(渤海、漢人等),每戶皆二丁(年十五至五十為丁),並列有各宮出騎軍數;其戶、丁數分別見《遼史》的《營衛志》和《兵衛志》。契丹人及所征服諸部族遊牧民皆置為部,其戶籍不詳。遼太宗時籍五京戶丁以定賦稅,五京諸府州縣丁籍見《兵衛志》(中京道僅有三韓縣丁籍),戶數則見《地理志》(不全),也是每戶二丁。

  金代人戶分別隸於州縣和猛安謀克(漢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其戶口計帳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縣戶由裡正、主首,猛安謀克戶由寨使,至編戶傢責手實,具男女老幼姓名年齡(分正口和奴婢口)、田畝、牛具及其他事產,二十日報縣,二月二十日申州,到四月二十日,各州縣、猛安謀克所造之籍一律送到戶部。戶部由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掌戶籍等事。從大定四年(1164)起,因民戶貧富變化,賦役不均,損害政府的賦稅征收,於是又實行通檢推排,清查戶口、物力,按貧富分戶等,定科差。

  蒙古建國(1206)之初,即按千戶制編籍全國遊牧民,共編九十五千戶,並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實行領民分配,這些都登記在青冊(kökö-debter)上。後來在所征服的中原、西域各地區括戶造籍,皆稱青冊(或“戶口青冊”)。太宗六年(1234)滅金後,下令抄籍中原漢地諸路人戶,次年(乙未年)完成,稱乙未戶籍。憲宗二年(1252,壬子年),因戶口流亡、隱占者甚多,無法按乙未籍冊科征賦役,遂命重新統計戶口數字,是為壬子戶籍。後來在壬子籍冊基礎上核實“續括”。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復“括天下戶”,但此次實際上並未全面地重新籍戶(《元史·地理志》所載諸路戶數,僅大都路和南陽州用該年抄籍數),隻是按照壬子籍冊閱實,將漏籍、析居等戶編入戶籍。次年頒佈《戶口條畫》,對諸色人戶歸屬作瞭詳細規定。十三年滅南宋,初用其所上戶籍,至二十七年,重新抄籍江淮以南諸路人戶。此後就沒有再進行過全國性的統一籍戶。故宋濂說,元代北方戶籍定於壬子,南方之籍定於至元二十七年。《元史·世祖本紀》自中統二年(1261)至至元十二年,逐年皆載全國戶數,當是據州縣申報的戶口增損數字統計。文宗至順元年(1330),又有全國各地的錢糧戶數統計。

  籍戶後,由官府發給居民印押“戶帖”又稱“戶券”,註明該戶丁口、資產及承擔賦役情況。元代戶籍的特點是,居民按職業分為一般民戶及軍戶、站戶、匠戶、鹽戶、儒戶、醫戶、樂戶、僧道、鷹房、打捕等十幾種,分別著籍,稱為“諸色戶計”;一經定籍,即不得更易,世襲其業,承擔不同的賦役。由於沒有實行定期籍戶的制度,元代戶籍脫離實際的情況尤為嚴重。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戶部籍全國戶口,置戶籍、戶帖。戶帖格式由戶部制定,頒行各州縣,各州縣照式刻印,給予裡甲人戶。首列《洪武三年聖旨》,繼列戶主姓名、貫址(某府、某州、某縣、某鄉、某都、某保)、所隸役籍(戶分三類:民戶、軍戶、匠戶,各以其業著籍);其次開列全傢口數、男子成丁、未成丁人數及其姓名年齡、婦女大小口數及其姓名年齡;再次開列戶下事產,包括田地、山蕩、房屋、船隻、牛畜等項;最後列有刻就的戶部尚書、侍郎以及官員的押名以及本州縣正官首領官吏填入的姓名。一個戶帖分作兩聯,編以字號,騎縫處加蓋戶部印,稱半印勘合,一聯給各該戶主收執,一聯存戶部即為戶籍,以便編審賦役。並命州縣每歲統計其戶口登耗,造冊上報。洪武十四年編制賦役黃冊後,戶帖逐漸失實以至廢棄不用。

  所謂賦役黃冊,是明朝用以管理戶口、征調賦役的制度。因皆以黃紙為面,故名。洪武三年,浙江湖州等府曾編制過小黃冊,規定每百傢畫為一圖(即編為一裡),推丁多、糧多者若幹人為裡長、甲首,負責催辦稅糧軍需,十年一輪,是為“小黃冊圖之法”。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國推行裡甲制度的基礎上,詔令編制賦役黃冊。規定每裡(一百一十戶)編為一冊,冊首類總為圖,記載稅糧戶口之數;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列在圖後,名曰畸零。冊凡四:一本進戶部,所在司、府、縣各存一本。二十四年,又頒行編制黃冊的格式,各州縣依式翻刻,發至各坊、廂、裡長和甲首及各戶。黃冊以戶為單位,依式填寫所在都圖裡甲,標明屬於正管(滿一百一十戶之裡甲人戶)還是帶管(不足編作一裡之餘剩人戶)抑或是畸零(鰥寡、殘疾、幼小及外鄉寄莊人戶),以及戶主姓名、貫址、都圖、役籍、輪充裡甲年份,並按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項(合稱四柱式),填具人丁和事產(包括田地山塘、所納夏稅麥和秋糧米的數目、房屋、舟車牛馬等)的數目,此即“親供首狀”或“清冊供單”。各戶填後交甲首,甲首交該管裡長,再交見役裡長。由見役裡長按各戶人丁事產之多寡,分為上中下三等,排年應役,並訂為四本,作為本裡之草冊,送本管提調官查核後,發還各裡,依式謄寫,作為正冊,報送本管衙門類總。縣將各裡之冊類總並編一總冊,逐級上報,府、佈政司類總後也各編一總冊,年終進呈並解送南京戶部。各裡進呈之文冊和司府州縣之總冊,俱用黃紙為面;地方存留之文冊,用青紙為面。因所編皆民戶,故又名民籍黃冊。黃冊編定之後,發給各戶一紙帖文,按四柱式寫明該戶所納糧簽數額,據此納糧當差。

明洪武賦役黃冊

  明初定制:黃冊每十年編造一次。依據舊冊,並將十年內重填各戶人丁事產的變遷。這既能掌握全國每戶人丁事產的變遷,也是為瞭使賦役負擔盡可能比較合理。明中期以後黃冊制度漸趨敗壞,每逢編造黃冊時,裡甲書手人等徇私舞弊、上下其手、變亂戶籍、飛灑稅糧、詭寄田產、漏報人丁、脫免差徭、挪移裡甲,使黃冊形同虛設,出現瞭“人多百歲之老,產竟世守之業”的奇怪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官府征稅編徭則又自為一冊,名為白冊。

  民籍黃冊外,又有軍籍黃冊。用以管理軍戶承襲軍職、補丁勾軍、防止脫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與所在省、府、縣各一份。

  為妥善保管與利用黃冊,朱元璋在南京玄武湖中小島上修建瞭專門收藏黃冊的庫房,是為後湖黃冊庫。官吏非經批準不許入庫,各級衙門為查對轄下的軍民戶籍,隻許調閱有關年份和項目,不得抄錄全冊。每逢大造黃冊之年,派南京國子監監生來庫進行核對,如發現新舊冊籍間有矛盾差錯,即嚴令訂正。為便於采光防黴,後湖黃冊庫庫房均按東西方向建築,並訂有晾曬、整理和警衛制度。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後,黃冊庫仍留南京,存儲黃冊曾多達一百七十餘萬冊。此外各省、府、縣亦設有專門儲存本地區黃冊的庫房,名為架閣庫。

   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賦役,需確查人丁數目,據以征丁賦,故有編審戶口制度。

  順治元年(1644),清廷令州縣編置戶口牌甲;四年,詔令編審人丁;五年,規定每三年編審一次,十三年改為五年一次。編審辦法,將戶分軍、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鄉各籍軍民每百一十戶劃為一單元,城中稱“坊”,近城稱“廂”,鄉村稱“裡”。坊、廂或裡,推其中丁多者十人為甲長,其餘百戶分為十甲,各戶將十六歲至六十歲的丁男(個別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婦女)數目報告甲長,甲長以上逐級呈報,由戶部匯齊全國總數,具疏奏報皇帝。

  清代歷次編審,弊端甚多。各級胥吏借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擾;有司官員恐因人丁數增而難於催征加收的賦糧,故意隱匿戶口,不願上報實數;商賈流民不能及時登記;偏僻地區及少數民族人丁更難統計齊全。因此,編審數字往往虛假不實。

  康熙五十一年(1712)規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康熙五十年錢糧冊內載名的丁數為準,賦役永為定額;雍正年間丁稅地稅合一,各直省逐步將丁銀攤入地糧(見攤丁入地)。這樣,為定賦役而實行的人丁編審已經失去意義,故於雍正四年(1726)議停。乾隆五年(1740),令各督撫於每年十一月將戶口數與谷數一並造報。乾隆三十七年諭永停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