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反法西斯盟國和日本人民的要求下,由美國佔領當局主持,在日本政治、經濟和教育等方面實行的“民主化”改革。改革從修改憲法開始。1945年10月,盟軍最高司令官D.麥克亞瑟指示日本政府修改1889年制定的 《明治憲法》,1946年11月3日公佈新的《日本國憲法》,翌年5月3日正式實施。新憲法第9條規定日本永遠放棄戰爭和戰爭手段。通過修改憲法,改革瞭日本的政治制度。同時,還在教育制度和經濟等方面進行瞭一系列改革。

  政治改革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改革天皇制:新憲法取消瞭天皇總攬國傢一切統治權的權力。憲法第1 條規定,天皇隻是“日本國的象征,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權所屬的全體國民的意志為依據”。憲法第3、4條規定,“天皇關於國傢的一切行動須有內閣的建議和承認,由內閣負其責任”。他“隻能行使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同時,廢除輔佐天皇的樞密院、貴族院及天皇制的支柱-軍部。1946年1月1日,裕仁天皇發表《人間宣言》,宣佈自己不是神而是人,自我否定其所擁有的神權。對天皇制的改革,不僅革除瞭類似封建帝王的專制主義大權,而且鏟除瞭法西斯帝國主義的精神支柱-天皇主義。②改革議會制:戰前日本議會分為眾議院和貴族院,貴族院的權力大於眾議院,議會不對選民負責,而對天皇負責;通過改革,取消瞭貴族院,設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均由20歲以上男女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其次,取消天皇以敕令、敕語立法的權利,排除天皇和軍隊對議會的控制和幹涉。新憲法第41條規定,“國會是國傢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的立法機關”,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審議預算、任命總理大臣等一切重大問題均由國會決定。③改革內閣制:戰前總理大臣由元老和重臣推薦,由天皇任命,總理大臣奉天皇之命組織內閣;經改革,建立瞭議會制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確定,一般由在眾議院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總裁擔任。新憲法第65、66條規定,“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行使行政權,對國會負連帶責任”。總理大臣和其他國務大臣均由文官擔任,職業軍人不得擔任。內閣負責總理國務,處理外交,締結條約,編制預算,制定政令,決定大赦、特赦,掌握人事等有關行政事務。④改革中央集權制,實行地方自治:戰前地方的一切行政事務和人事,均由中央決定和管理;新憲法第92、95條規定,都、道、府、縣、市、町、村在憲法和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實行地方自治。地方領導人由當地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地方可設各級議會,編制預算、制訂地方性條例和法令。⑤改革司法制度:戰前,天皇是法律的最高主宰;經改革,一切司法權均歸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同時,擴大瞭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最高法院成為同國會、內閣鼎立的獨立機構。⑥擴大民主權利:新憲法第10~40條規定瞭國民的義務和權利,特別是過去政治地位很低的婦女,從此也和男人一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日本國憲法》(1946)

  教育改革 戰前日本教育帶有封建法西斯軍國主義色彩;戰後盟軍總司令部連續發出指令,要求排除教育領域中的法西斯軍國主義,禁止用神道進行宣傳和教育。1947年3月31日日本政府發佈《教育基本法》,改革中央集權的教育行政體制,實行與地方自治相適應的地方分權制,由民選的各級教育委員會負責當地教育行政及教員任免等事務。國民義務教育由6年延長為9年。通過教育開發“人材資源”,有力地推動瞭日本經濟的發展。

  解散財閥 以封建血緣傢族為中心形成的日本財閥,是日本法西斯軍國主義的經濟基礎和對外進行經濟侵略的先鋒。日本投降後,作為日本經濟非軍事化和民主化的一項措施,盟軍總司令部指令“解散財閥”。這項工作的第1階段是成立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指定三井、三菱等83傢為控股公司,指名“十大財閥”的56人為財閥傢族,勒令他們交出面值達75.7億多日元的1.6億餘張股票。交出的股票,一半以上作為財產稅上繳,其餘由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公開出售。出售後付給公債,公債償還期為10年以上,在戰後通貨惡性膨脹的情況下,這種償還等於沒收。於是,財閥傢族失去瞭股票和資本,他們的總公司解體,總公司和子公司間的控股主從關系隨之瓦解,財閥傢族退出財界。第2階段是防止日本壟斷資本復活。美國占領當局指令日本政府於1947年7月20日發佈《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保證公平交易的法律》(簡稱《禁止壟斷法》),同年12月18日又發佈《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簡稱《集排法》),禁止以卡特爾協定之類的形式進行壟斷,並指定325傢公司為經濟力量過度集中的企業,令其分散化小。《禁止壟斷法》對持有股票、兼任要職、合並企業、引進外資和國外新技術等都作瞭種種限制,以防止壟斷財團復活。由於後來美國對日占領政策的轉變,“解散財閥”工作進行得很不徹底。83傢控股公司中被解散的隻有三井、三菱等28傢;《集排法》指定的325傢公司中分散化小的隻有11傢。《禁止壟斷法》後經數次修改,放寬瞭限制。盡管如此,“解散財閥”對戰後日本經濟的發展仍然產生瞭積極的影響。具有實際管理能力的中上層管理人員登上財界的領導崗位,建立瞭資本和經營相對分離的新體制,對改善經營管理起瞭較好作用。

  農地改革 改革前,佃租地有236.8萬多町步(1町步約合1公頃),占全部耕地的45%左右。無地或少地的101.6萬多戶農民佃耕這些土地,繳納收獲量50~80%的地租,過著饑寒交迫的生活。這種情況嚴重阻礙農業的發展。由於戰後空前的糧食危機,土地和糧食問題更加突出。因此,日本政府繼1945年12月28日公佈第一次《農地改革法》後,在盟軍總司令部的敦促下,又於1946年10月21日發佈瞭第二次《農地改革法》。該法規定:①由國傢征購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在村地主的1町步以上的出租地(北海道為4町步)、農地委員會認為不宜耕種的土地、出租地和自耕地超過3町步以上的土地(北海道為12町步)以及經營上所需的房地、草地和未開墾地。②被征購的土地賣給佃農和少地農民。③成立由地主3人、自耕農2人、佃農5人組成的市町村農地委員會。④殘存租地的地租改為貨幣地租,地租率是水田25%以下,旱田15%以下。根據該法,政府征購174.19萬町步地主、寺院、神社、教會的土地,加上軍用地和其他國有地,列入改革的土地共193萬多町步。經改革,474萬多戶佃農和少地農民買到189.9萬多町步土地。自耕地增加到467.5萬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89%;佃租地隻剩51.4萬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不足10%。不在村地主完全被消滅,在村地主基本被消滅;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增加到541.1萬多戶,占農戶總數的87%;佃農和半佃農減少到22.3萬多戶,占13%。於是,基本上消滅瞭寄生地主及其土地所有制。

  日本戰後的改革雖然很不徹底,但打擊瞭法西斯軍國主義勢力,加速瞭資產階級民主化進程,對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瞭一定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