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稱為《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簡稱《帝國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的國傢根本大法。它確立瞭日本式的君主立憲制──近代天皇制。明治維新後,日本資本主義迅速發展,與經濟基礎的變化相適應,政治體制亦逐步變化,遂產生立憲要求。明治政府迫於自由民權運動的壓力,於1881年10月發佈天皇詔書,宣佈1890年召開國會並制定憲法。1882年3月派伊藤博文等人赴歐洲考察西方各國憲政。伊藤等人學習德國在立憲政治下保持君主統治大權的經驗,回國後著手參照德國憲法制憲。1884年年政府頒佈《華族令》,建立貴族制度;1885年廢除太政官制,實行內閣制,由伊藤博文擔任首屆內閣總理大臣,完成瞭實施憲政的準備工作。憲法草案幾經修改,又經1888年4月設立的天皇最高咨詢機關樞密院審定,於1889年2月11日由明治天皇作為欽定憲法正式頒佈(見彩圖)。從1890年11月29日第1屆帝國議會開幕日起正式實施。

《明治憲法》頒佈儀式(1889年2月11日

  《明治憲法》由7章76條構成:第1章天皇,是整部憲法的中心,肯定日本“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天皇神聖不可侵犯”,“總攬統治權”;規定天皇可用敕令形式隨意立法,“天皇統率陸海軍”。第2章臣民之權利與義務,不稱國民、公民,而稱為臣民,在形式上規定瞭一些民主權利、自由和義務。第3章帝國議會,對貴族院、眾議院的權限作瞭規定。第4章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規定瞭國務大臣輔弼天皇之責,樞密院作為“應天皇咨詢審議重要國務”的機關獨立於內閣之外。第5章司法,規定依天皇之名施行法律。第6章會計,規定國傢預算需經議會承認。第7章補則,規定修改憲法的辦法。

  《明治憲法》的最大特點是明確規定天皇至高無上的地位和集政治、軍事、法律、外交大權於一身的無限權力,並使之帶有神權色彩。由於天皇對軍隊的統率權由軍部輔佐行使,不受內閣幹涉,遂成為軍人擅權的重要原因之一。憲法還表現出行政權較大,眾議院權限極小的特點。至於臣民權利,均規定由法律加以限制,實際上隻有納稅和服兵役的義務。該憲法條文簡明,但因未建立檢查違憲制度,內容空泛而有靈活解釋的餘地。實施半個多世紀,內容和基本結構未變。憲法將維新後各項改革成果從法律上肯定下來,標志著君主立憲形式的近代天皇制最後確立。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憲法中部分內容失效。1947年5月3日,《日本國憲法》實施,《明治憲法》被廢除。

明治憲法(片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