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哲學傢。生於薩默塞特郡。1652年入牛津大學攻讀醫學和哲學。1665年出任駐德大使館秘書,次年返國,結識貴族A.A.庫珀(即後來的輝格黨領袖沙夫茨伯裏伯爵),初為侍醫兼傢庭教師,後任秘書。伯爵掌權時,洛克幾度進入政府,參與輝格黨國政樞機。1683年伯爵失勢,隨往荷蘭,1688年政變後回國,任貿易和殖民大臣(1696~1699),參與英格蘭銀行的幣制改革(1695~1696)。晚年隱居鄉間,從事宗教問題研究。1704年10月28日逝世。

  洛克生活於君主立憲制開始確立時期,政治思想上以自然法學說闡釋國傢的起源和本質,著有《政府論》(1690),以世俗的國傢源於“社會契約”的學說來反對神學的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理論。認為自由、平等和私有財產是人們在“自然狀態”中的“天賦權利”,先於國傢而存在,國傢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否則,人們有權反抗。在政治組織形式上,他反對權力無限的封建君主制,主張置國王於議會控制下的議會主權論,提出國傢權利三分說,即立法、行政和對外權的分立,其中立法權制訂和公佈律令,為最高權力,歸“民選”的議會掌握,其他二權的體現者國王則受其制約。宗教上,他鼓吹信仰寬容,反對宗教迫害,17世紀60年代為沙夫茨伯裡伯爵制訂一部殖民地的憲法中,就列有宗教寬容條款。1688年政變後,呼籲國教和清教相互妥協,摒棄宗教狂熱,把宗教信仰置於理性基礎之上。洛克的國傢觀為1688年政變提供理論根據;其分權論體現瞭資產階級和貴族妥協的傾向以及限制君權、擴大資產階級議會權力的進步要求,影響瞭C.-L.de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他的宗教寬容主張是其政治妥協在宗教思想上的反映、也符合人們反對教權主義的願望。主要著作有《宗教寬容釋》(1689)、《人類理解論》(1690)、《教育漫話》(1693)、《基督教之合理性》(169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