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殖民當局在印度實行的一種田賦制度。主要實行於南印度的馬德拉斯省和西印度的孟買省。在貝拉爾、阿薩姆等地也曾實行過這種制度。實際上,是以東印度公司為地主、以解體的農村公社社員為個體佃農的租佃制。

  萊特(Ryot)一詞源於阿拉伯文Raiy,本意是農民。萊特瓦爾制以萊特為物件確定地權和應交田賦的數額。其辦法是政府對萊特耕種的土地進行測量、分級、估稅;取消中間人,政府與萊特直接訂約,萊特直接向政府交納田賦,賦率通常是30年改定定一次。

  馬德拉斯省的萊特瓦爾制 1792~1808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在馬德拉斯省的一些地區率先進行萊特瓦爾制試驗。1820年5月起,馬德拉斯省督T.芒羅在該省沒有實行永久性土地整理的地區全面推行萊特瓦爾制。試驗階段的萊特瓦爾制稱舊制,全面推行階段的萊特瓦爾制稱新制。舊制比較偏重於同下層萊特直接訂約,新制照顧一些村社上層米拉西達爾的土地占有權。馬德拉斯的萊特瓦爾制還有兩個顯著特點:①對婆羅門和其他高級種姓實行減稅和免稅政策,以圖依靠他們進行統治;②對廣大中下層萊特征收高額田賦。19世紀中期賦率為農田總產量50%左右。

  孟買省的萊特瓦爾制 1836年,在孟買開始實行萊特瓦爾制土地整理,到1872年完成。孟買與馬德拉斯萊特瓦爾制基本點一致,主要差別在於估稅的標準不同。前者以土質標準確定賦額,後者以農田的產量標準確定賦額。但賦率都占農田總產量的45~50%。

  從1871年起,英印政府增加地方附加稅,稅率為田賦的10%,1895年後增至12.5%。此外,由於每次修定賦額時,賦額的增長超過耕地面積的擴大和物價上漲,農民負擔逐年加重。

  英國殖民當局為瞭收到足夠的田賦,往往對萊特采取嚴刑拷打,拍賣其財產、地產等手段逼交田賦。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印度已有1/3的土地被高利貸者兼並。許多萊特不堪盤剝,被迫拋棄祖傳土地,逃到鄰近土邦,致使土地荒蕪,饑荒連綿不斷。1877~1900年,印度發生過6次饑荒,死亡人數至少有1500萬。萊特的生活極端困苦,成為國傢的奴隸或農奴。印度獨立以後,萊特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