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歷史上管理穀物(尤其是小麥)進出口法律的總稱。12世紀起實施。1394年的穀物法開始鼓勵穀物出口。1563年規定英國的出口穀物必須由英船裝載。1673年始實行出口補貼制。1791年的穀物法轉為以限制進口為主。此法使土地利益集團得以壟斷國內穀物市場,以致在對法戰爭(1793~1802,1803~1815)時期糧價高漲。戰後,1815年的穀物法是土地利益集團企圖保持穀物高價的產物。規定小麥必須漲到每誇特(下同)80先令(殖民地的價格漲到67先令)始準進口。。由於工商業資產階級的反對,1822年把允許進口價降為70先令,而當年平均價格僅44先令7便士。1827年實行調節制。次年實行新調節制,旨在把小麥價格保持在66先令左右。

  1832年議會改革後,谷物法成為工業資產階級與土地利益集團鬥爭的焦點。1839年R.科佈登成立“反谷物法同盟”,展開爭取廢除谷物法的鬥爭。1846年,英國歉收,首相R.皮爾在1846年初提出廢除谷物法案,5月成為法律。規定國內小麥價格在48先令以下時,征進口稅10先令,國內價格越高、稅率越低。1849年2月後不論何種價格,一律隻征進口稅1先令。1869年取消進口稅,英國谷物主要依靠進口。在此期間,英國工業迅速發展。廢除谷物法是工業資產階級的巨大勝利,是英國轉到自由貿易政策的一個重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