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因在東京進行,故名。根據《波茨坦協定》懲處戰犯的規定,1946年1月19日,同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部發佈特別通告,宣佈在東京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分或團體成員身分犯有破壞和平罪(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破壞戰爭法規罪(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犯罪行為)和違反人道罪(對平民進行殺害、滅種、奴役和放逐,或以政治、種族和宗教為理由對平民進行迫害的行行為)的日本戰犯。法庭由在日本投降書上簽字的國傢(中、蘇、美、英、法、加、澳、新、荷)及印度、菲律賓11國委派的法官組成,澳大利亞法官W.F.韋佈任庭長,美國律師J.基南任檢察長。中國委派法學傢梅汝璈為法官。1946年5月3日,檢察官團對28名首要戰犯提出起訴書,開始審判,1948年11月12日宣佈判決,歷時兩年半。(見彩圖)。在此期間,美國操縱審判,並在審判過程中庇護和釋放瞭不少重要戰犯,最後在甲級戰犯中宣判25名有罪(另2名病死,1名生病,中止審理)。其中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被判處絞刑,木戶幸一等16人判處無期徒刑,東鄉茂德判處20年徒刑,重光葵判處7年徒刑。7人絞刑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巢鴨監獄執行。其餘被押戰犯,除病死者外,從1950年起,陸續假釋出獄。這次審判並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國傢人民的意志。但確認侵略戰爭為國際法上的犯罪,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者列為甲級戰犯,是對國際法戰犯概念的重大發展。

在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被告席上的日本甲級戰犯(後兩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