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中國政府與美國政府簽訂的一個包括通商航海設領等內容的條約。簡稱《中美商約》。1946年全面內戰爆發後,國民黨為瞭在內戰中取得美國更大的支持和援助,於同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長王世傑與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簽署該條約。條約共三十條,六十八款。主要內容是:①締約此方之國民有在彼方“領土全境內”居住、旅行與從事商業、工業、文化教育、宗教等各種職業的權利,以及采勘和開發礦產資源、租賃和保有土地的權利;並且在經濟上享受國民待遇。②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低於任何第三國和彼方本國商品的待遇,此方對彼方任何物品的輸入,以及由此方運往彼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③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開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領水內自由航行,其人員和物品有經由“最便捷之途徑”通過彼方領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軍艦在內,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難”時,開入彼方“對外國商務或航業不開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領水”。

  條約表面上雙方享有對等權利,而實際上由於當時中國的遠洋運輸不發達及生產落後,根本無法與美國平等地實現其中規定的權利。通過條約,全中國領土均向美國開放。美國企業在華享有種種特許的待遇,使中國部分地喪失瞭關稅自主權、沿海及內河航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