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為孤立與瓦解東南沿海以鄭成功為首的抗清力量頒佈的法令。順治十八年(1661)頒佈,康熙二十二年(1683)終止。當時,鄭成功一部在東南沿海一帶繼續抗擊清軍。為瞭最後消滅其反抗力量,清廷以“堅壁清野”之法困之,發佈“遷海令”,強令江南、浙江、福建、廣東沿海居民,分別內遷三十到五十裏,商船民船一律不準入海。其中廣東地區曾連續內遷三次。清廷派滿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監督執行,違者脅以嚴刑。四省中尤以閩省為最嚴。沿海的船隻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燒毀,城堡全數拆除,越界界者不論遠近立斬不赦。遷海令的實行,使農業、漁業、手工業及海外貿易都遭受很大的摧殘。人民生計斷絕,流離失所。其間曾不斷發生激烈的反遷海鬥爭。康熙四年,鄭成功死,威脅減輕,遷海禁令略見放松,不過還隨著地方官吏的不同意見而時嚴時寬。二十二年統一臺灣,鄭氏政權滅亡,前後延續二十三年之久的遷海苛政亦告結束。清政府實行遷海令對鄭成功等抗清力量的封鎖並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而對沿海各省的社會經濟則造成極為嚴重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