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八旗成員所佔有的田地。系相對於廣大漢族官民的民田而言。天命六年(1621)七月,努爾哈赤(即清太祖努爾哈赤)在遼沈地區實行“計丁授田”,每一成年的旗人授田六坰(一坰約為五畝)。入關後從順治初年到康熙中(1644~1684),清朝統治者先後進行瞭三次大規模的圈地,共圈佔瞭畿輔官民田地十六萬餘頃。各地駐防八旗也進行瞭圈地(見圈地令)。畿輔旗地、駐防旗地和入關以前早已圈佔的盛京旗地共同構成瞭清代文獻中所說的“八旗旗地”。

 旗地可分為四大類:①皇莊,亦稱官莊,是皇帝的私產;包括內務府官莊,盛京戶部、禮部、工部官莊及三陵所屬官莊。②王莊,即八旗王公貴族的莊園。③官員莊田,系八旗官員占有的土地。④兵丁份地,是八旗兵丁按丁分給的土地。官員莊田和兵丁份地通常被稱為“一般旗地”。清初圈占並免除瞭田賦的旗地又叫“老圈地”。以後八旗人員另行開墾的旗地有“旗宗地”、“升科地”等,均需按畝上交田賦。

  清初禁止“旗民交產”,不準漢人典買旗地。但到乾隆四年(1739),畿輔地區已有數百萬畝旗地被典賣。此後,畿輔、奉天和吉林的旗地大半都典賣與民人。咸豐二年(1852)清政府公佈“旗民交產章程”,允許關內旗地賣與漢民。此後時行時止。光緒三十一年(1905)再次規定,準許“旗民交產”,漢民不但可以典買關內旗地,還可以典買關外旗地。同年丈放錦州官莊,莊頭、壯丁、佃農隻要交銀,同樣可以買到莊地。民國初年,關內外的皇莊、王莊相繼丈放或自行變賣,奉天實行“田賦劃一”(旗地民田按同一稅率納稅)。至此旗地制度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