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傢儲備後備兵員的重要方式。包括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定期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征服現役。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5年開始建立預備役制度。198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士兵預備役分兩類:第一類,包括基幹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歲以下的退伍士兵與軍外專業技術人員;第二類,包括普通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18~35歲的男性公民。軍官預備役,包括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的軍官,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的退伍士兵、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和經過軍事訓練考試合格的高等院校畢業學生,以及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各類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最高年齡者,即退出預備役。世界上許多國傢,為瞭平時少養兵,戰時多出兵,都很重視健全預備役制度。有些國傢平時還采取編組預備役(後備役)部隊的辦法,以加強後備力量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