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率稅的對稱。按照國傢規定的應徵稅款總額,採取向納稅人或課稅物件攤派稅款的方式所徵收的稅。是依應納稅額的確定方法,對稅收進行的分類。

  歐洲古代和中國古代都曾實行過這種徵稅方式。例如古羅馬時期實行由包稅商承包徵稅,國傢隻確定應徵稅款總額,由包稅商自行決定攤派到各納稅戶。中世紀歐洲各國也大都採取過配賦稅的徵稅方式。中國唐代中期實行兩稅法,國傢按照量出為入的原則,先確定應收入的賦稅總額,然後按照代宗大曆十四年(779)的墾田數數額為準,分配給各州各道,逐層攤派到土地和財產上,由民戶按擁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納稅。這是按課稅對象攤派稅額的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

  配賦稅的優點是能保證預定財政收入的取得;征稅辦法簡單、數額明確;便於在戰爭等非常時期迅速籌集國傢急需的資金。其缺點是攤派征收容易造成征納雙方的爭執和矛盾;稅收負擔難以公平合理;容易發生層層加碼,導致稅吏中飽私囊不能使稅收額隨經濟的升降而增減。因此,配賦稅有悖於現代稅收原則,各國多已不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