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封建政府為解決貢物運輸而採取的一項官營經濟措施。

  西漢元鼎二年(西元前115)桑弘羊出任大農丞時試行。五年後他升任大農令,將此法頒行全國。當時,各郡國都必須把本地的土特產品作為貢品送往京師。這種做法有很多弊端:①須役使大批農民進行運輸,民戶不堪其苦;②長途運輸,貢品難免受損變質,而且運費常超過原價很多;③各地貢品在本地屬珍品,但運抵京師後與其他地區同類貢品相比,可能屬下品,這樣既不能供皇室享用,又造成貢品的積壓浪浪費,使朝廷得不償失。均輸法就是為瞭克服以上弊端而推行的。其具體做法是:各郡置均輸官,其貢品除品質特優者仍須運送京師外,一般貢品不再運送,或由當地均輸官運往鄰近高價地區售賣,或將貢品按當地售價折成現金,再另購豐產而廉價的商品運往高價地區發售。這樣,既可減少以往貢品運送造成的損失,又可相對減輕民戶負擔,同時還增加瞭財政收入。

  西漢以後,均輸法長期為封建理財傢所推崇和引用。如唐代劉晏管理東南財賦時,曾把“均輸”的基本精神運用到糧食轉運和鹽政、常平業務等方面,即以租賦和鹽利收入采買當地土特產品,通過漕船運往汴州及關中一帶出售,同樣在財政上取得瞭“斂不及民而用度足”(《新唐書·劉晏列傳》)的好效果。宋代王安石在其變法中也推行瞭均輸法。此後由於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除漕糧外,實物貢賦形態及封建勞役日益退居次要地位,均輸措施才隨之消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