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以來,全國職工生活狀況和勞動條件等的變化情況。中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中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有休息的權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傢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隨著國傢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中國職工隊伍不斷壯大,他們的生活狀況和勞動條件日益改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勞動方面經歷瞭以下四個階段:

  1949年10月至1957年 即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這個時期,政府為解決勞動問題制定瞭一系列方針政策:①為瞭醫治戰爭創傷,迅速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在建國初期實行瞭“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政策。從1953年起轉入瞭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的時期,並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瞭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從而結束瞭勞資糾紛。②為瞭解決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遺留下來的失業問題,國傢撥出瞭大批經費,並采取瞭介紹就業、生產自救、以工代賑、轉業訓練、回鄉生產等措施。同時,為瞭保證社會安定,對原國民黨政府的公教人員和官僚資本企業的職工實行瞭“包下來”的政策。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到1957年底,不但解決瞭遺留下來的400萬人失業的問題,還安排瞭大量新成長的勞動力就業。③依據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先後進行瞭兩次全國性的工資制度的改革,廢除瞭舊的工資制度,建立瞭適應當時生產力水平的新工資制度。同時,提高瞭職工的工資水平。④為瞭保護職工的健康,減輕他們生活中的困難,1951年公佈瞭《勞動保險條例》,在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執行,並對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瞭大體相同的制度。此外,舉辦瞭職工住宅、食堂、浴室和托兒所、幼兒園等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建立瞭職工探親假制度。⑤為瞭改變職工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多次開展工礦安全衛生大檢查,加強瞭勞動保護立法,1956年5月公佈瞭《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並且確定瞭安全生產方針。⑥為瞭保障職工組織工會的權利,1950年公佈瞭《工會法》。

  1958~1965年 這個時期,經濟工作和勞動工作都出現瞭反復。①在1958年的“大躍進”中,招收瞭2000萬新職工,60年代初決定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1961)”的方針,又精簡近2000萬職工,使國傢在經濟上受到不少損失。②1958年取消瞭計件工資和獎勵制度,提倡半工資半供給制,但1959年以後又逐步恢復瞭原制度。在此期間,通過升級增加瞭一部分職工的工資。③1958年“大躍進”造成瞭國民經濟比例的嚴重失調,嚴重影響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1960年後,經過國民經濟的調整,情況有所好轉。

  1966~1976年 這個時期,由於長達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的破壞,國民經濟遭受巨大損失,致使勞動就業、職工工資福利和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都受到嚴重妨礙。①在動員城鎮大批初中、高中畢業生上山下鄉的同時,從農村招收1000多萬農民進城,形成城鄉勞動力大對流。②取消瞭計件工資和獎勵制度。1978年底,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的年平均工資比1965年有所降低。③把搞好安全工作斥為“活命哲學”,職工傷亡事故增加。

  1979年以來 這一時期,在國民經濟得到瞭迅速恢復和發展的基礎上,勞動問題的解決獲得瞭十分有利的條件。①實行搞活經濟、廣開就業門路的政策,逐步改革固定工制度,積極推行勞動合同制。②依據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克服平均主義弊病,擴大瞭企業在工資分配上的自主權。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增加瞭職工的工資。③重視安全生產,加強瞭勞動保護措施,職工傷亡事故大大下降。

  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中國的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勞動保護等制度,按照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要相應地進行改革,這對於提高職工的素質,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提高企業和社會的經濟效益,開創瞭極為有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