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中國清政府和中華民國時期歷屆政府以及它們的地方政府向外國商民或政府舉借的債款,包括外國在侵華戰爭或其他事件中向中國索賠而形成的債款。

  太平天國革命期間,蘇淞太道吳健彰(約1815~約1870)為鎮壓上海縣城的起義軍,於1853年向上海外商借款,是為中國第一筆外債。以後續有借款,均屬小額短期債務。19世紀70年代起,外商銀行開始承募中期的清政府借款,並在國外發行債券,主要用關稅擔保。到1893年,共借外債約45筆,債額累累計折合銀元6426萬元,其中92%的債權屬於英國商行。

  中日甲午戰爭後,清政府無力償付巨額對日賠款,俄法財團和英德財團乃競爭貸放,形成1895~1898年的三項巨額外債,即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續借款,共合4782萬英鎊。這些借款95%在倫敦和柏林轉付給日本,並未進入中國。1900年,八國聯軍入侵中國,索取瞭一筆空前巨額的賠款,並加計利息,成為總額達9.8億餘銀兩的庚子賠款借款。對該借款,中國自然沒有分文收入,而屬純負債。這時,資本主義列強已先後進入帝國主義階段,加強瞭資本輸出。為爭奪中國鐵路、礦山利權,英、法、德、美財團締結對華鐵路借款協定,並在1910年形成國際銀行團,它們壟斷瞭國際市場上中國債券的發行。1894~1911年清政府共舉借外債110餘筆,累計債額合銀元16.72億元,而中國實收隻合9.17億元。這是因為,除庚子賠款借款等純負債和借新還舊者外,債款實交要打折扣,有的僅實交83%。這時期的累計債額中,75.3%為政治、財政、軍需借款,僅24.7%為鐵路及實業借款。債權國中,英占29.8%,德奧占21.7%,法比占18.94%,俄占15.5%。債務擔保除關稅外,已擴至厘金和常關稅。

  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時期的北洋政府於1913年向五國銀行團舉借善後大借款2500萬英鎊,實交84%;並增加鹽稅為擔保,中國財政收入遂盡為債權國所控制。此後,北洋政府無時不在仰賴外債度日。1912~1927年十餘年間全國竟舉借外債467筆,累計債額折合銀元13.37億元,實收僅合9.76億元。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日本侵華勢力擴張。這時期的外債累計額中,日本已占40%,法比占23%,英占14.7%,以次為德、奧、美等。債額中僅23.1%為鐵路及實業借款,餘均為政治、財政、軍需借款。

  1927年國民黨政府成立,初以發行國內公債為主,旋因債信破產,轉而依靠外債,其中又以美國的棉麥借款為大宗。1928~1937年,舉借的外債共合1.28億美元,主要用於財政、軍需。抗日戰爭中,為充實抗戰力量,先有蘇聯的三次易貨借款,以後有英國的三次借款和美國的四次借款,1937~1945年舉借的外債共合11.45億美元。在中國外債史上,隻有這個時期的外債是有益於人民的。抗戰勝利後,國民黨政府舉借的外債,大都以“美援”形式出現(美援中轉作借款的部分),是國民黨政府發動反人民內戰之用的,總額近30億美元。1947年10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宣告,對於這一時期國民黨政府所借外債,中國人民概予否認。

  各時期外債累計額如下表(外債原多用各種外幣或銀兩計值,各期匯率變動很大,折合美元或銀元隻是約略之數):

中國近代外債(1853~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