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中國從清代鴉片戰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農業中雇傭工人進行勞動的剝削制度。

  中國歷史上,農業雇傭勞動出現很早。明中葉後,農業雇工增多,並開始改變人身依附關係,向自由雇傭勞動轉化。到瞭近代,農業雇傭勞動在量和質的方面都發生瞭重大變化。

  鴉片戰爭後,在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化過程中,大批農民貧困破產,流徙他鄉,勞動後備軍和勞動力市場擴大,農民中的雇農比重增加。據1933年的抽樣調查,雇農農約占農村人口的10%,約37%的縣有短工勞動力市場。雇主和雇工之間的封建宗法因素逐漸削弱,雇主中庶民地主和富裕農民的比重上升,自由雇傭勞動逐漸占居主導地位。

  雇傭勞動的發展狀況各地不一,北方地區雇工數量更多一些。據20世紀30年代估計,黃河、長江、珠江三大流域雇農占農村人口的百分比分別為11.4%、9.3%、8.1%。按照雇傭的期限和報酬計算方法,近代農業雇工分為長工(年工)、月工(忙月、季節工)、日工(短工、零工、散工)和土地包工、采摘包工、放牧包工等。長工通常是喪失生產資料的農民,月工和日工則大多尚有少量生產資料。長工、月工、日工分別按年、月、日計酬,通常由雇主供給夥食,也有雇工自理夥食的。包工則分別按耕播土地、采摘果實、放牧牲畜等的數量計酬。月工、日工的工資大多以貨幣或實物支付,長工有由雇主提供一定數量的無租土地或代其婚娶以抵工資者。通常長工工資較低,月工、日工較高。但季節忙閑和勞動力供求關系對工資起著重大的影響。雇傭勞動的社會性質,因雇工形式和雇主成分不同而有所差異。從雇工形式看,月工、日工和各類包工的自由程度更大些,一般屬於自由雇傭勞動,而長工所受封建宗法束縛較多一些;從雇主成份看,庶民地主和富裕農民招募的雇工,大多屬於自由雇傭勞動,而縉紳地主所雇傭工,特別是長工,受封建宗法束縛更嚴重一些,個別的還有主仆名分。另外,各地都有數量不等的雇工是為抵償債務而賣身給雇主從事強制性勞動的。

  近代中國農業雇工雖然自由雇傭關系已占主導地位,但他們基本上還不是受雇於資本,而是受雇於封建地主和富裕農民。不過,近代中國農業中已有瞭微弱的資本主義生產,因而也有瞭微弱的資本主義雇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