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實行的調節農民和地主富農之間利益的、革命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中國共產黨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就領導過許多地方的農民起來減租減息;在抗日戰爭時期和1946年5月以前,在各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全面實行瞭減租減息;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在新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前也實行過一段時間的減租減息。

抗日根據地的一張減租證(1941)

  1942年1月,中共中央頒佈的《關於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是關於減租減息的綱領性文件。它提出瞭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的三條基本原則:①承認農民是抗日與生產的基本力量,故應實行減租減息,借以改善農民的生活,提高農民抗日與生產的積極性。②承認地主的大多數是有抗日要求的,故於實行減租減息之後,又須實行交租交息,以便聯合地主階級一致抗日。③承認富農的生產方式帶有現時中國比較進步的資本主義性質,故應獎勵富農生產與聯合富農。但對其一部分封建性質的剝削,則須照減租息,同時實行交租交息。文件的附件規定瞭具體政策。①減租:不論何種形式的地租,其租額一般照抗戰前減低25%,即“二五減租”(但在遊擊區及敵占點線附近可少減一點)。②減息:凡抗戰前建立的借貸關系,應以一分半為計息標準,即“分半減息”(如付息已超過原本一倍者,停利還本,超過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抗戰後的息額,則應以當地社會經濟關系所許可的范圍為限,聽任民間自行處理。

農民從地主傢背回退出的租谷

  減租減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瞭農民的生活,既調動瞭他們的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又照顧瞭地主、富農的利益。特別在抗日戰爭時期,它推動瞭國民黨參加抗日,使解放區的地主減少瞭對於中國共產黨發動農民抗日的阻力,是贏得抗日戰爭勝利的基本因素。同時,減租減息也削弱瞭封建剝削制度,為土地制度的改革準備瞭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