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在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消費行為稅。

  中國對筵席行為的徵稅始於中華民國時期,1941年重慶國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後定名為筵席及娛樂稅,制有徵稅通則11條。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將筵席稅列為特種消費行為稅的5個稅目之一。1953年修訂稅制,取消特種消費稅,把筵席稅併入營業稅。1988年9月22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重重新開征筵席稅。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征稅的主要意義是:運用稅收手段參與抑制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倡導勤儉節約的民族美德,改變消費結構,引導社會的合理消費。

  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在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為一次筵席支付的全部金額,包括菜肴、酒、飯、面食、糕點、飲料、水果、香煙等的金額。為瞭將在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的筵席和一般飲食區別開來,更好地體現稅收調節政策,筵席稅規定有起征點,其幅度為人民幣200~500元,對達到或者超過起征點的,按規定的稅率計征,稅率幅度為15~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在規定幅度內確定適合本地區的起征點和稅率。筵席稅實行稅收代扣代繳的征收辦法,即以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稅款代扣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