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課征的客觀依據。課稅基礎的簡稱。稅收的基本要素。稅基作為計算應課稅額的基礎,包括兩層涵義:①課稅基礎的質。即課稅的具體對象。不同的稅收,稅基亦不同,如商品流轉稅的稅基是商品銷售額或增值額,收益稅的稅基是各種所得額,財產稅的稅基是各種財產。②課稅基礎的量。即課稅對象中,有多少可以作為計算應課稅額的基數。對某一課稅對象而言,稅基可寬可窄,如果從所得額中扣除的不納稅的項目多,則稅基就相對小。稅基是課稅依據質與量的統一。

  一一個國傢制定稅收制度,要恰當地選擇稅基。可供選擇的稅基是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的。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可供選擇的稅基的范圍比較廣泛。商品流轉額、企業利潤、個人所得、投資消費支出,以至財產和財產轉移,都可以作為稅基。選擇稅基要根據一定的原則和需要。如要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就要選擇國民經濟中普遍、經常存在的稅基。如要利用稅收實現政府對國民經濟的調節,則選擇稅基的范圍既要相對廣泛,又要有利於實現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最優結合,並在實踐上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