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商業根據國傢的有關規定和市場供求狀況,同商品的賣者或買者議定的價格。

  議價是處於國傢牌價和市價中間的一種價格形式。它比牌價靈活,經營者可隨供求的變化及時調整價格,不必虧損經營;它不像市價那樣完全由經營者決定,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國傢的幹預,如國傢規定議價水準要略低於市價並要按一定的作價原則定價等。

  發展過程 1957年以以前,供銷合作社曾有過小范圍的農產品議價購銷活動。1958年後基本停止。1961年,國傢允許供銷合作社在完成收購三類農副產品和完成統派購計劃任務後將剩餘的一、二類農產品以略低於集市貿易價格的水平與農民協商議價收購。在城市銷售時,允許高於同類商品的銷售牌價。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議價購銷遭到禁絕。1979年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後,恢復瞭對農產品的議購議銷,議價再度出現。

  管理方式 中國對議價采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方式。國傢物價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規定議價的作價原則,省級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上級規定的作價原則和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具體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在征求國務院主管部門意見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可公佈某些議價商品的最高限價。市、縣級主管公司,在上級規定的限度內,具體掌握價格,上級沒有規定幅度的,按照規定的作價原則和辦法,與賣者或買者議定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