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代後期推行的一種賦稅改革制度。簡稱“條編法”,還有“類編法”、“明編法”、“總賦法”等別稱。其法將一年內應收的糧稅、差役代金以及各種經常性的攤派與土貢等合併一起,實行“計畝征銀”。特點是:合併稅種,簡化徵收手續;改實物稅為貨幣稅。

  明代中葉以後,賦役制度紊亂繁苛,農民被迫起義反抗,各地官府為緩和階級矛盾,穩定封建統治,從武宗正德元年(1506)起,先後在一些地區試行賦役改革。一條鞭法一詞,始見於《明世宗實錄》嘉靖十十年(1531)三月己酉條內。以後各地方大吏龐尚鵬、海瑞等在蘇、浙實施,周如鬥、劉光濟等推行於贛。此外,粵、閩、湖、廣等地也先後試行。神宗萬歷九年(1581),內閣首輔張居正在全國土地清丈基本完成後,將一條鞭法推行於全國各地。

  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①賦役合征,將原來按田征課的賦稅和按丁派差的徭役合並征收。即以州縣為單位,通計田賦、土貢、雜稅等收入以及裡甲、均徭等差役,合並為一條,統征銀兩。②按畝攤役,將原來各裡甲按戶輪派徭役的辦法,改為總括一縣公費及各役工食的數額(力差改為計銀)攤於一縣田畝,即所謂“量地計丁”(指徭銀),田多者役亦多征,田少者役亦少征。③實行州縣統籌,使原來因州縣內各裡財賦、人丁不均造成徭役負擔懸殊的現象得以克服;並將過去催征及解送錢糧由裡甲承擔,其他徭役由裡甲輪派,改為州縣雇入充役,減輕瞭裡甲的負擔。④實行“計畝征銀”,除漕糧和部分物料仍繼續征收實物外,各種賦役征課一律折合銀兩繳納。

  明代推行的一條鞭法,通過賦役合一,消除瞭沿襲二千餘年的中國古代勞役制度;通過計畝征銀,實現瞭中國從長期以來的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轉變,在中國賦稅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在萬歷十年至十五年期間,一度使“太倉積粟得到充實,足支九年”。但是,它並不能改變當時的封建社會生產關系。所以,十餘年後,官吏又多有增加額外的課派和私征,有稱之為小條鞭,使簡化整飭瞭的稅制又逐漸苛繁紊亂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