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教職員工的任用、培養、調配、考核、晉升和獎懲等工作的管理。這是國傢幹部工作的組成部分,也是學校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

  中國自清末興辦學校以後,無論公立或私立學校,人事權基本上由校長掌握。校長主要通過發聘書的方式任用教職員,聘書上註明受聘人員的職稱、月薪、任期等。任期一般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教職員任期屆滿,如未接到新的聘書,即表明已被學校解聘,也有在任期中被解聘的。校長對校工則採取雇傭制,校工隨時可被解雇或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人民政府接管瞭學校,廢除瞭舊的教育制度和人事制度,規定瞭一整套人事管理制度。在各級各類學校設置瞭管理人事的工作機構或專職人員,協助學校領導進行教職工的任用、培養、調配、考核、晉升、獎懲等工作。一般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設置人事處(科);中小學校根據學校規模的大小,設專職人事幹部或由校長、副校長分管,負責處理日常的人事工作。高等學校的人事處(科)的工作職責大致有:①掌握全校人員編制和用人計劃,辦理人事調配事宜。②辦理幹部任免、調配和選拔的行政手續。③會同教務及有關部門辦理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圖書資料情報人員等職稱評審的具體組織工作。④負責教職工的鑒定、考核與獎懲工作。⑤會同教務部門、系(科)、處(室),具體負責教職工的任用、培養、進修提高等工作;並會同教務部門制定培養和提高師資的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⑥具體負責全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政治審查工作和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⑦辦理教職工的請假、休假、銷假和離休、退休、退職等具體事宜,並做好對離休、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⑧管理全校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和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的評定調整工作。⑨根據國傢計劃負責招生(包括研究生)和畢業生分配的具體工作。⑩統一掌握全校的人事調查、統計報表及其他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