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教師的學銜或職務名稱之一。1927年國民黨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佈的《大學教員資格條例》,開始規定瞭這個職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未變。1960年3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規定講師提升為副教授的業務條件是:①能勝任本專業一門或一門以上學科的教學工作,品質較高,成績優良;②對本門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理論知識和比較豐富的實際經驗,在一定的業務範圍內,能夠密切聯繫實際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工作,並取得顯顯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者在生產技術方面有較大的貢獻,或者在業務技能上有較高的造詣;③熟練地掌握一門外國語。副教授的主要職責是擔任某些學科的講授,和教授共同指導或單獨指導學位研究生,從事科學研究等工作。歐美一些國傢的大學規定副教授必須在一定年限內作出教學和科學研究上的成就,方可升任教授,否則離任改就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