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同種族或民族採取敵視、迫害和不平等對待的行為。將個人基於種族上的差別予以歧視的做法,是嚴重違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行為。《聯合國憲章》第1條規定聯合國的宗旨之一為:“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份。”為瞭貫徹《聯合國憲章》,反反對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的宗旨,聯合國大會於1963年11月20日通過《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進一步申明瞭反對種族歧視的原則。為瞭使反對種族歧視的原則和有關規定更具有法律約束力,聯合國大會在《宣言》的基礎上於1965年12月21日制定瞭《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9年1月4日生效。公約要求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以一切適當方法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政策,促進所有種族間的諒解。

1957年美國阿肯色州國民警衛隊阻止黑人學生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