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之一。它與漢代尚書有淵源關係。

  漢武帝時(前140~前87)進一步強化君權,以掌管文書的尚書掌握機密要政。為便於出入後宮,用宦者擔任,稱為中尚書,簡稱中書,又因兼謁者之職,故又名中書謁者。中書的職掌為掌管、傳遞文書,其長官有令、僕射。宣帝末弘恭為中書令,石顯為僕射;元帝時石顯為中書令,牢梁為僕射,均專權用事,為朝臣所惡。。成帝時廢除由宦者擔任中書之制,此後至東漢末,改以士人為尚書。尚書臺獨掌樞要,地位日益崇重。

  東漢末,曹操受封為魏王後,在建置魏國百官時,便設立秘書機構,有令、丞、郎等,其中一個重要職責是典尚書奏事,即負責傳遞保管尚書奏事。魏文帝曹丕即位後,從秘書機構中分出中書,設監、令各一人,監、令之下置中書郎若幹人,負責起草各種文書和傳遞保管尚書奏事。於是中書省正式成立,其官員由士人充任,與西漢時用宦者充任尚書之職的中書不同。從此以後,中書省與尚書臺(後稱尚書省)並立。原來由尚書郎擔任的詔令文書起草之責,轉由中書省官員擔任。中書監、令的品秩雖低於尚書令、仆射,但與皇帝的近密程度過於尚書,故機要之權逐漸移於中書省,尚書臺的地位因之削弱。

  三國除曹魏外,孫吳亦設中書,置令、郎,主要負責草擬詔書,然其制與魏制稍有不同。蜀漢不詳。西晉以後,歷代都沿襲曹魏立中書省,隻有北周實行六官制,無中書之名。但其春官府有內史中大夫、下大夫等職,即相當於中書令、侍郎的職務。隋代廢六官制,置內史省,即中書省。煬帝末又曾改名內書省。唐初名內史省,武德三年(620)始復名中書省。高宗龍朔二年(662)改稱西臺,咸亨(670~674)初復舊;武後光宅元年(684)改名鳳閣,中宗神龍(705~707)初復舊;玄宗開元元年(713)改名紫微省,五年,復舊。自魏晉以後,中書省是與尚書省、門下省鼎立的三省之一。

  中書省的組織,歷代均有變化。自魏晉至隋初,以監、令各一人為其長官。後隋又廢監,置令兩人。唐承隋制,中書令曾改稱為右相、內史令、紫微令等,均不久即復舊稱。監、令之下,有中書侍郎(魏晉時也有單稱郎或通事郎的;晉宋以後,概稱侍郎),為中書監、令之副,它與監、令的職責都是答復皇帝的咨詢,負責起草詔敕及奏讀臣下的表章。自晉至隋初,侍郎員額四人,後改為二人,唐因之。侍郎之下,有中書舍人,初稱中書通事舍人,後去通事之名。中書舍人初掌呈進章奏,後掌撰作詔誥及受皇帝委任出使,宣旨勞問,受納訴訟。其員額歷代不同,唐時置六人。中書舍人之下,復有通事舍人(一度改稱通事謁者)若幹人,掌朝見引納,殿廷通奏。此外,又有右補闕、右拾遺,掌諫諍,唐代所置;起居舍人,掌修起居註,隋代所置。

  從魏晉到唐初,中書省最重要的職權是撰作詔令文書。魏晉之初,監、令、侍郎多親自起草,如曹魏時劉放為中書監,善為書檄,三祖(魏武、魏文、魏明)詔命多出自劉放。西晉張華為中書令,當時詔誥皆張華草定。其後,擔任監、令的高門士族,崇尚清談,厭親細務,起草詔誥文書,多委之於舍人,於是機要之權逐漸下移。南朝時,草擬詔誥成為中書舍人的專職,其時皇帝為瞭便於驅使,多以低級士族或寒人充任舍人,“入直閣內,出宣詔命,凡有陳奏,皆舍人持入”,這樣,他們就有機會參預決策。南齊永明(483~493)中,中書通事舍人權傾天下。梁武帝信任周舍、朱異,兩人先後任中書舍人,專掌機密,雖官位多次升轉,但不離舍人之職。陳時,“國之政事並由中書省。省有中書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當尚書諸曹,並為上司,總國內機要,而尚書唯聽受而已”,形成中書舍人專政的局面,監、令、侍郎反而成為虛位。這種情況在陳亡以後才有所改變。北朝的中書監、令仍然掌握詔命起草權,如北魏高允、高閭均以能文為中書監、令,詔令書檄多出其手;北齊邢邵、魏收亦曾為中書監、令,親作詔誥,與南朝由舍人起草詔誥的情況不同。隋代內史令與門下省的納言、尚書省的仆射並為宰相之任,地位尊崇。下置內史舍人(即中書舍人)八員,專掌詔誥。

  魏晉以來,中書、門下兩省都是處於宮禁之中的內省,南朝的情況也大體如此。自北朝開始,這種格局發生瞭變化。原本處於禁中幫助皇帝進行機密決策的中書省,實際上具備瞭溝通內外的條件。隋朝建立的禁省制度,即在禁中設立已經屬於外廷的門下、中書兩省的內省。於是,門下、中書兩省都有瞭內省、外省之分,兩省官員具有瞭內外朝官的雙重身份,在唐代稱為“供奉官”,是一種溝通內外的建置。

  唐前期中書省內部的機構建制和職能劃分比隋朝更加明確。中書令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是宰相,“佐天子而執大政”,同時又是作為中書省的長官,其職權主要體現在對“王言之制”的審署申覆。中書侍郎到開元前後,也已經具有瞭作為宰相和中書省副長官的雙重身份。中書舍人的作用突出,成為具體承擔中書省職能的主要職務,主要職掌有6個方面:起草和進畫制敕、侍奉進奏、在朝堂冊命大臣時使持節和讀冊命、勞問將帥賓客、受理天下冤滯、預裁百司奏議及文武考課。唐前期中書舍人職掌的重心是對制敕文書的起草進畫和侍奉進奏,而在唐高宗和武則天以後逐漸取得參議表章的職權。侍奉進奏,隻是在一些特定的場合宣讀或申奏章表奏議,而並不包括對章表進行商量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侍奉進奏是將章表奏達皇帝的一個程序。而參議表章是在皇帝接受瞭章表之後,將其出付中書舍人進行商量,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以供皇帝決策時采擇。六押和五花判事是中書舍人參議表章權的兩種方式。開元二年姚崇進行改革,中書令對中書舍人的押判進行審校,中書舍人的政務裁決權開始削弱,而中書令的政務裁決權在中書舍人職權重心變化的基礎上得到加強。中書舍人原本是幫助皇帝判案的,經過姚崇的改革,就成為幫助宰相判案瞭,所以又被稱為“宰相判官”。安史之亂以後,中書舍人參議表章的制度被破壞。

  中書令在唐朝前期與侍中、仆射同為真宰相。從高宗中期開始,中書省在實際權力格局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中書令的重要性不斷提高。弘道元年(683)十二月,高宗去世。隨後,裴炎由侍中遷中書令,並將原本設在門下省的政事堂遷到瞭中書省。中書令因此在政事堂中居於主導地位。中書省職權的重心由此前掌軍國之政令和侍奉進奏轉為參議表章,也就是逐漸由出令機關轉化為政務裁決的行政機關。以中書令為首的政事堂,逐漸改變瞭政事堂在門下省時作為宰相議事之所的性質,成為宰相裁決政務的機關,中書令也成為掌庶政的行政首腦。

  隨著中書省政務裁決權加強和政事堂兼掌政務,兼職宰相的辦公制度也進行瞭調整。本來以仆射兼中書、門下之職者,皆“午前決朝政,午後決省事”,開元以後,尚書省官員拜相者就已經不回本省辦公瞭。“開元以來,宰相位望漸崇,雖尚書知政事,亦於中書決本司事以自便。”尚書省官員充任的兼職宰相可以在政事堂決本司事,說明政事堂已經掌政務,且實體化,宰相成為專職。開元十一年(723)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中書門下成為決策行政合一的宰相機構。其後,中書、門下兩省的內部結構和職權也發生瞭變化,逐漸演變成為與宰相分離的、具體負責起草和審查詔令的機關。

  至唐中葉以後,勢力強大的藩鎮和勛高望重的武臣常被加尚書仆射、中書令、侍中等官銜,以示榮寵。於是,中書令也逐漸成為虛銜。而中書侍郎都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職銜成為宰相,盡管名義上還是中書省的長官,實際上中書省已經成為以中書舍人為首的起草制敕的機構。與此同時,以他官掌詔命制策的制度也發展起來,翰林學士逐漸成為重要詔令的起草者,中書舍人的職權漸被侵奪,隻能草擬一些例行制敕,變得無足輕重。所以中書省到唐代後期也大權旁落。

  宋前期,中書省僅存空名,與門下省並列於皇城外兩廡,所掌隻是冊文、覆奏、考帳等例行公事。宰相辦公處稱中書門下,簡稱中書(習稱政事堂),置於皇城之內,不再設於中書省。中書令不真拜。中書舍人亦為寄祿官,不起草詔命,而另設舍人院,置知制誥或直舍人院以掌外制。元豐官制改革,將中書門下職權分屬三省,恢復“中書取旨、門下覆奏、尚書施行”的唐制,並任命實職省官。同時廢舍人院,建為中書後省。中書令仍虛位,而以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與左仆射兼門下侍郎並為宰相;別置中書侍郎一人為副,與門下侍郎、尚書左右丞並為執政。然因三省分權制影響行政決策效率,實行中改變為由宰、執事先共議於政事堂,奏準後以“三省同奉聖旨”行下。南宋時,中書省與門下省合並為中書門下省,右仆射兼中書侍郎改稱右丞相,中書侍郎改稱參知政事。

  遼以南面官治漢人,其南面朝官亦沿唐制有三省之名。中書省初稱政事省,興宗時改。其官見於記載者中書令、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等,然未必皆有實職,大抵多用以招徠漢人或示榮寵。金熙宗完顏亶官制改革,參用唐、宋之制建立三省,然中書令以尚書右丞相兼任,位在丞相下,亦不置實職之侍郎、舍人,掌詔敕者為翰林院,故中書省徒有虛名。完顏亮廢中書、門下二省,僅存尚書省為最高政府機構。

  元世祖忽必烈以前,大蒙古國以札魯忽赤掌政務,大札魯忽赤是最高行政官。此外,大汗的怯薛組織中有必阇赤(意為掌文書者)一職,掌寫發詔令及其他宮廷文書事務,設有分掌畏兀兒文、漢文、波斯文等各種文書的必阇赤。隨著蒙古統治地域的擴大,在中原和西域各地區頒佈政令以及征收貢賦、任免官吏等事,都需要行用文書,必阇赤機構在行政事務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必阇赤長得以參預管理政務,成為次於大札魯忽赤的輔相之臣。1231年,窩闊臺南征駐蹕雲中(今山西大同)時,仿照中原官稱,必阇赤長耶律楚材、粘合重山、鎮海三人分別稱中書令和中書左丞相、右丞相,同時將必阇赤機構稱為中書省。但這隻為適應統治中原漢地的需要而權宜使用中原官名,並未成為蒙古國的定制。

  中統元年(1260)忽必烈即位後,始采用中原官制,設立中書省以總理全國政務,為最高行政機構。其設官沿襲金尚書省之制,長官中書令由皇太子兼任,未立皇太子時則缺。實際長官為右丞相、左丞相(元制尚右,故右在左上),各一員,或僅置右丞相,總領省事,統率百司。平章政事四員,為丞相之副貳;右丞、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兩員,為執政官;統稱為宰執。又置參議中書省事四員,掌左司、右司文牘,參決軍國重事。左司、右司,各置郎中、員外郎、都事等官。中書省領六部。中統元年初置左三部(吏、戶、禮)、右三部(兵、刑、工),至元元年(1264)分為吏禮、戶、兵刑、工四部,七年始分立六部。在統一全國過程中,各地區相繼分立行中書省,總隸於中書省;山東、山西、河北及內蒙古部分地區,則由中書省直轄,稱為“腹裡”,即內地的意思。至元七年至八年,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至大二年(1309)至四年三次設立尚書省分理財賦,亦置丞相及平章、右丞、左丞、參政等宰執官。在這期間,行政權實際上歸尚書省,各行中書省亦相應改為行尚書省。尚書省罷,權力復歸中書省。

  明初沿襲元制,置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領轄六部,職權甚重。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朱元璋殺丞相胡惟庸,乘機廢中書省,以六部分掌庶政,直接受命於皇帝,中央集權空前加強。見胡惟庸案。

  

推薦書目

 祝總斌. 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0.

 袁剛. 隋唐中樞體制的發展演變. 臺北: 文津出版社, 1994.

 張帆.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