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規範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法律。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修訂。共7章110條,對匯票、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權、本票、支票、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作瞭規定,對於調整票據法律關係,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有重要作用。主要內容有:①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利益。②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④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⑤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或者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⑥票據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