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發展而制定的法律。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共8章81條。基本內容有:①國傢實行煤炭行業規劃制度,按照煤炭工業佈局統籌安排煤礦建設,以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分配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地區煤炭生產開發規劃,並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備案。還規定煤炭生產開發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②為保證安全生產,國傢對煤炭生產實行以許可證制度為核心的生產管理制度。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同時,還規定瞭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條件、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等。③為規范煤炭經營管理,國傢對煤炭經營主體的資格實行審批制度。規定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規定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設施和儲存煤炭的場地;有符合標準的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符合國傢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佈局的要求等。④國傢實行煤礦礦區保護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危害煤礦礦區的電力、通訊、水源、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擾亂煤礦礦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另外,還專門規定瞭對煤礦生產設施的保護、對煤礦企業依法使用土地的保護、對煤礦企業專用設施的保護以及防止在礦區進行危及煤礦安全的作業等。